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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为、有位、有威

时间: 2016-09-20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作者: 汪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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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人大只有有为,才能有位,进而有威。通过有为、有位、有威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不难看出,地方人大的地位和权威,不是等来的,也不是喊出来的,而是干出来的。只有通过积极有效的作为,人大工作才能得到百姓的依赖、党委的支持、政府的配合与理解;也只有通过积极有效的作为,人大才能提高自身的实际地位,才能真正树立起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有为、有位、有威,是长期以来在地方人大很流行的一种提法,这一提法在人大工作者心目中具有很重的分量。实际上,它表达了一种追求,一种渴望,一种境界。

  近些年来,本刊加大了对地方人大的宣传报道力度。在与地方人大的实际接触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地方人大只有有为,才能有位,进而有威。通过有为、有位、有威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我们不难看出,地方人大的地位和权威,不是等来的,也不是喊出来的,而是干出来的。只有通过积极有效的作为,人大工作才能得到百姓的依赖、党委的支持、政府的配合与理解;也只有通过积极有效的作为,人大才能提高自身的实际地位,才能真正树立起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前不久,一位地方人大的同志给我讲述了他们的经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这位同志所在的地方人大由于种种原因,工作开展得不温不火,基本上属于例行公事走过场。因此,群众不满意,认为人大不能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党委不支持,认为人大没啥用;政府不配合,认为人大该做的事不做,反而没事找事。久而久之,这个地方的人大日趋边缘化。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常委会领导提出,要通过实际行动,重新唤回民心,重新让社会认识人大的作用,重塑人大的权威。通过调研,他们发现,环境脏、乱、差和治安状况日益恶化,是当地百姓反映最为强烈的两大问题。而政府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阻力大、困难多,收效甚微。为此,人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几项决定,并用两年的时间,就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人大持续不断的推动下,这个地方的环境得到了根本改善,治安状况也明显好转。从这以后,党委对人大工作十分重视,一些重大决策出台前,都主动找人大商量,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政府不仅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同时,也希望通过人大的监督,帮助他们排除工作中的阻力。而百姓更是把人大当成了“娘家”,有事愿意找人大反映。这个故事生动地说明了人大怎样才能赢得自身应有的地位,怎样才能赢得全社会的尊重。像这样的例子,在人大系统还有很多。

  由人大工作的性质所决定,地方人大在有所作为的同时,也应该把握好界限和分寸。因为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程序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各级人大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是稳定的、原则的、概括的,而现实生活总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地方人大要想拥有更大的作为,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这样才能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但问题的关键是,任何意义上的探索创新,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都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即使我们的用意再好,也会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伤害。

  在我国的政权结构中,不同的机关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它们只有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能保证国家政权的正常有效运转。地方人大虽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它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边界的。在一些具体事务上,人大不应该扮演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角色,而更多的应当是起到一种监督作用。不然的话,就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在这方面,地方人大应有所为,有所不为,真正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总而言之,如何通过积极有效的作为,不断缩小地方人大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落差,真正把地方人大塑造成有权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中国人大杂志》2016年8月5日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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