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办理代表议案四件。即: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9号);翟峰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6号);翟峰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7号);胥纯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第30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的审议办理工作,于2010年2月及时审议了上述议案,并依程序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议案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2010年2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同意了内司委的报告。随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办理。10月,内司委对议案办理结果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翟峰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第9号)
代表议案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修改;同时,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增加规定:1、对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逃逸的,除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对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明确定性为二级谋杀,且判以巨额赔偿;3、电子警察的设置、使用等事项应向社会公众公开。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代表议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提出的修改建议,在2005年我省颁布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里已经得到规定,且符合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正精神。在国家法律没有进一步修改的前提下,我省地方性法规不能就此作出新的另行规定。同时,有关增加三项规定的建议,其中的第二项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另外两项有无必要启动法规修改程序,有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依据、理由不足,建议结合常委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施办法执法检查进一步调研。
5月下旬至6月上旬,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全省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施办法情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活动广泛邀请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副主任甘道明、韩忠信、杨志文亲自带队,听取了省人民政府、省法院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赴成都、巴中、南充、资阳、凉山五市(州)及其部分县(区)和省公安交警高速公路支队深入检查。检查结束后,内司委又召集省财政、交通运输、行政监察、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突出问题,共同甄别,研究解决措施。在7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上,韩忠信副主任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施办法的情况报告,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四条建议,包括了代表议案提出的严惩“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的内容。目前省人民政府正依法办理落实中。
二、关于翟峰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6号)
代表议案提出,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的管理工作需要,我省应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在当今日趋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要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鉴于省政府已将修订1996年发布的《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工作列为了2010年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因此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为宜。
2010年3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川人办〔2010〕36号函将代表议案转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4月30日以川办理〔2010〕14号函复:“…省直有关部门将在《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调研论证过程中,紧密结合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翟峰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议案(第17号)
代表议案提出,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检察机关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在侦查、审判环节都有体现。需要从法制层面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方法,解决检察机关监督效力弱的难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国家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司法制度的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案提出的内容涉及国家审判、刑罚执行、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等制度以及现行检察制度,地方无权立法。同时,议案所关注的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方法问题,应属于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自身依法规范的内容,不适合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就代表议案所关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多种法定手段,依法强化监督,推动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四、关于胥纯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第30号)
代表议案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据1996年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但该依据权威性不足,急需地方立法。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各级工会组织是职工劳动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地位与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法定职责。但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不明确,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开展,致使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难以落实到位。因此,有必要就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2010年10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总工会组织力量,围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地方性立法的必要性开展专题调研。调研小组赴绵阳、广元两市,听取了地方工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督等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企业工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下一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地方性立法的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四川省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