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办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件,即:广元代表团翟峰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加快老区发展条例〉的议案》(第13号)、雅安代表团张瑞雪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行政听证条例〉的议案》(第28号)、达州代表团潘敏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镇化条例〉的议案》(第35号)。法制委员会接到议案后,于2010年2月23日上午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了办理建议意见的报告,经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同意,上述三件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省政府研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接到议案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函告了办理情况。法制委员会根据办理意见分别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召开全体会议就以上议案办理结果进行了审议,现将该三件议案办理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广元代表团翟峰等19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四川省加快老区发展条例〉的议案》(第13号)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扶贫移民局就此议案进行认真研究办理,于2010年4月30日函告了该议案的办理情况(川办理〔2010〕12号)。省政府办公厅认为,该议案表达了人大代表对我省革命老区建设发展的关心和关注。我省革命老区主要分布在川东北、川南和川西北地区,基础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都存在较大差异,加快老区发展很有必要。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都十分关心和支持革命老区的发展建设情况,省级各部门在安排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给予了政策性倾斜和支持;2009年省政府已出台《关于加快巴中革命老区发展的意见》,实施了巴中老区连片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目前,省直有关部门正在筹备革命老区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加快我省革命老区发展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省政府的办理意见符合四川省革命老区发展建设的实际,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该议案核心是加快老区发展,把革命老区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实行老区整体连片开发,争取国家的特殊政策,在政策上项目上资金上争取更大支持,以进一步促进我省革命老区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长足发展。当前,省政府已组织开展了加快革命老区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同时指派有关职能部门对此议案的内容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同时建议,待立法条件成熟,再将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发展建设中取得的有益经验以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为此,法制委员会也将继续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扶贫移民局的联系,积极探索加快四川革命老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立法工作。
二、雅安代表团张瑞雪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行政听证条例〉的议案》(第28号)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此议案进行认真研究办理,于2010年4月30日函告了办理意见(川办理〔2010〕18号)。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代表们针对当前我省行政听证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如:应用范围窄、运作机制有障碍、程序规定操作性不强等,所提出制定《四川省行政听证条例》的议案,具有建设性和针对性。为解决相应问题,2004年省政府制定了《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对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组织行政行为听证作了具体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有关法律、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已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听证活动作了较明确规定,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同时也提出议案中关于“拟设立听证办公室统一实施听证”的难度较大,其原因:一是设立听证办公室涉及增加机构问题,需纳入机构改革通盘考虑。二是听证办公室统一实施听证涉及众多部门的职责调整,可能与相关部门法定职责发生冲突,与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一致。三是目前分散在各行政机关的众多听证事项纳入听证办公室统一听证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四是按照职责,政府及部门都有权组织听证。鉴于上述考虑,提出目前制定《四川省行政听证条例》难度很大。当前,我省行政听证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在执行现有法律、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关于听证的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积累经验,为我省今后立法创造条件。法制委员会针对省政府的办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召开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政府的规章,为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依职权组织行政行为听证提供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总体情况是好的。当前,在行政听证中实施“拟设立分级听证办公室统一实施听证”的机制确有一定难度,由于该议案涉及到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经费保障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建议在执行《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待时机成熟再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四川省行政听证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将与省政府及其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对行政听证程序工作进行监督,积极探索我省行政听证立法方面的工作,为制定行政听证的地方性法规积累经验。
三、达州代表团潘敏等3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四川省城镇化条例〉的议案》(第35号)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此议案进行认真研究办理,于2010年5月31日函告了办理意见(川办理〔2010〕37号)。省政府办公厅认为,目前制定《四川省城镇化条例》条件尚不成熟。近年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各城市、建制镇也普遍制定或修编了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设了一大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并积极探索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改革办法。根据我省城镇化进程,省政府已将制定《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修订《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列为2010年立法计划,这两个条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将我省推进城镇建设的成功经验上升为相关的规范的内容。鉴于此,省政府将密切关注我省城镇化推进情况,积极做好今后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前期准备。法制委员会针对此议案办理意见,对我省城镇化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原则同意省政府的办理意见。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省政府在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推动城镇化进程中,我省尚在起步阶段,诸多的经验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将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的形式还需要认真的研究总结。因此,法制委员会认为省政府的办理意见是适当的,我们将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密切关注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的前期准备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