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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5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15-02-04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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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建议

  一、我国一次性抚恤金现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从2011年8月1日起,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还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我国一次性抚恤金差距比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发〔2011〕192号规定,金额增长了几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的有关规定,增幅为0。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以此为依据,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现行不同发放标准,以其等同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例,现将201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进行对比。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差距惊人

  若以生前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500元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24565元×20+1500元×40)可达551300元,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1500元×40)6万元的9.19倍,相差近50万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差距极大

  还是以生前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500元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24565元×2+1500元×40)可达109130元,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1500元×20)3万元的3.64倍,相差7万多元。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还多

  仍以生前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500元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24565元×2+1500元×40)是109130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1500元×40)只有6万元,两者相差近5万元。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距极大,甚至惊人,达到了极不合理的程度。随着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逐年增加,这种差距还将俞拉俞大,人为地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不同类型和等级,给予不同的死亡待遇,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这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三、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让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同样的抚恤金标准待遇。

  川人社函〔2014〕2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5号建议答复的函

  兰梁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建议》(第7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均属国家政策,分别由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调整,各省无权自行调整。2008年,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2011年,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了机关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针对两个文件形成的不同标准,以及执行过程中造成的突出矛盾,我们已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其答复意见是: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仍执行现政策标准。我们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我省情况。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随文附寄《反馈意见表》1份,请提宝贵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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