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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1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15-02-05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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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莉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第61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收购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属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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