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代表工作 > 议案建议及办理答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人大四川省十二届第2次会议第536号建议的答复函项

时间 2015-02-05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 字号大小:]

高才琼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制定可调整园地纳入耕地保有量考核办法的建议》已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对你提出的三个建议回复如下:

  一、我省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已将部分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体系。

  按照现行省级政府、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部分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已纳入耕地保有量考核。详见附表1《耕地保护情况汇总表》、附表2《基本农田保护汇总情况表》。

  二、对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作为耕地或基本农田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土资源部从可调整地类已“非粮化”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切实保护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并不大力提倡将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纳入耕地保有量管理,因此在规定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与保持耕地现状的农用地考核分值上有差异。

  在国土资源部未改变现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前,我省不宜单独制定与部规定相冲突的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但我厅会根据您的建议,适当时候,选择如名山区、龙泉驿区等典型区开展专题调研,向省政府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建议。

  三、征收、征用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用于非农建设,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的设立是一种暂时性的、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是目前对被征收方和征收方均为有利的一种制度。一方面对被征收者而言,青苗补偿标准要高一些;另方面对征收者而言,可以节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费、开垦费等。按照现行的制度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已纳入耕地保有量管理的可调整地类(含可调整园地)用于非农建设,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目前已经是这样执行的。

  谢谢你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