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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省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79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 2015-02-05 来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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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金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 让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的建议》(第279号)收悉。该《建议》对于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精神,全面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权能,改革征地制度,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等财产权利,发挥土地调控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现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赋以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农村土地的财产权能,涉及对城乡土地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上条款限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用途,制约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出租、抵押和转让。因此,要真正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必先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据我们了解,中央有关部门正配合全国人大稳步推进修法工作。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地土地改革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具体指导意见稳妥推进,不宜抢跑。因此,我厅目前正加速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盘活土地要素、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待全国人大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后,我厅将积极推进和落实改革政策,配合省人大完善配套性地方法规,健全有关制度,全力推进我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二、关于改革土地征地制度,规范征用程序,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对征地制度改革做出明确安排。消除农民行使土地财产权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制定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同时确保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归农民所有,是新一轮土地管理综合改革的应有之义。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内核是“还权赋能”,核心问题是科学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征地补偿机制、明确征地权的行使范围,规范政府行为。这是对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体系的重大改革,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进行统筹安排,有赖于与相关领域的改革同步研究、系统设计、协调推进,中央〔2014〕1号文件及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各地不能领先抢跑,必须稳步推进。

  目前,我厅正按照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开展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方案,继续推进成都市“转征与实施分离”和“缩小征地范围”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外,对需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经营性项目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允许农民集体以多种有偿方式供地并参与开发经营;对能、交、水、电等公益性用地由政府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规模的基础上征收。二是推进“水库水面”用地方式改革。在省审批权限范围内,水库水面用地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确保失地农民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积极推进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对矿体埋藏较浅、适合露天开采等符合条件的矿体或矿种,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创新采矿用地取得方式,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四是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修订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拓宽安置途径,鼓励各地稳妥开展留地、留物业安置;强化农村土地征收的民主参与,探索被征地农民代表参与土地现状确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简化用地报批材料,优化用地报批程序,省厅按“清单”方式上报省政府审批,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三、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最大价值

  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其实质是使用权的流转,前提是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国家农业部于2005年1月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了规范。四川作为农业大省,实施了全国首例土地流转行为担保,开展了全国第一例土地流转电子竞价。成都、广安、剑阁、平昌等市、县先后探索成立了土地流转中心,在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上述部门规章和实践探索均由农业部门牵头主导,国土部门仅负责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方面的管制与服务。

  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明确提出:“推进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建立县(市、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平台,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搭建区域中心交易平台,联网运行、网上交易。发展农村产权评估、抵押担保等中介服务”。该工作虽未安排给国土部门,我厅亦将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我省国土资源改革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我们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遵循改革总体思路,完善改革工作体系,推进制度和举措创新,不断引领、推动和落实我省土地管理改革。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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