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观点理论

关于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评价制度的建议

时间 2017-09-07 来源 阆中市人大常委会
[ 字号大小:]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与时俱进地发展人大代表履职评价制度是推动完善人大制度建设的大势所趋,也是健全代表激励督促机制、激活人大工作活力的必然选择。

  目前,各级各地人大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履职评价工作方法,虽为代表履职评价体系提供了相关经验,但是机制的成熟度和实践的可操作性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评价体系,打通代表履职的瓶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细化制度与明确主体齐抓

  以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为依据,对代表履职评价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把整个评价体系贯穿于代表的选举、履职过程中,并作为对代表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代表对原选区选民负责和服务的具体事项,并就履职方式、手段进行规定和例举,根据代表活动的内容合理设置分值,为代表履职树立导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可作为人大代表履职评价的主体。进一步强调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下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进行履职评价的相应职权,只有做好了这一点,人大代表履职评价体系才能真的“活”起来,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优机制与退出机制并举

  人大代表履职评价,评优和评差不是目的,但如果不动真碰硬,就无法提高代表的履职自觉性和积极性,也就无法达到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最终目的。首先应坚持把评价结果作为代表评优评先、连选连任的重要参考依据。表彰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人大代表,树立先进典型,在代表中积极宣传其优秀事例,进一步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在换届时积极推荐优秀代表连选连任,促进代表更好地为选民群众和原选区单位代言服务。另一方面,也要坚持把代表履职评价结果作为代表退出的重要依据。注重对代表履职过程的引导与服务,通过监督和督促,强化对后进代表的鼓励与鞭策。“德不配位,不如无位”,对评价不合格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保证代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代表自评和选民评价结合

  作为履职评价主体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往往不能全面地掌握代表履职的具体情况,因此,要进行评价,就应该首先尊重代表,给予代表充分的自评权。制作和发放《代表履职手册》、《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让代表将平时履职时间、地点、具体事项详细地记录在案,每年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收回核实计分。另外,要充分尊重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在评价代表的同时,要组织人员针对代表的履职情况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跟踪访问。实行代表履职情况定期公示制,用硬制度约束代表依法履职,让选民与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履职常态化。通过自评与选民评价,充分掌握代表的履职情况,为客观公正开展履职评价提供参考。

附件:

分享到

[打印关闭]

相关新闻

意见选登

我来说两句

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 匿名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