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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事项决定调研论证方面的几点思考

时间 2017-09-08 来源 阆中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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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县级人大,监督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三大法定职权。通过长期实践,监督权、任免权运行相对成熟,效果较好。而在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往往因前期调研、论证不够,导致重大事项决定的作用和效果大打折扣。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业人员少。以阆中人大常委会为例:该市现有人大常委会委员31名,专职委员有20名,占2/3,但绝大多数都是从乡镇党政、局级机关一把手转岗到人大,基本都是行政干部,他们的金融、法律、经济、规划建设等专业能力欠缺,导致他们对所决定的重大事项概念不清、理解不深、钻研不透,如此“外行看热闹”,势必会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二是工作机制不健全。对于重大事项决定,特别是近年来的融资事项,年初没有计划,基本上是临时动议,没有事先告知人大,导致人大行使决定权较为被动,根本来不及进行事前调研、论证,更谈不上召开主任会进行充分研讨,因此很多常委会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针对性不强,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实质性的操作规程和方式方法。如此仓促“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定”的质量。
  要健全重大事项调研论证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建议在选配常委会委员时,要将那些有一定法律、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人员吸纳进来,并适度提高专业人员比例。
  二是建立专家学者顾问团。可聘请1—2名法律素养过硬、行业威望较高的知名律师,以及懂财经、懂金融、懂规划、熟知人文历史等知识的专才和学者,将他们纳入人大专家学者顾问团,并根据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适时邀请他们参与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将他们的有益意见吸收进决策意见中来。并且要避免顾问团成“摆设”,不能顾得上就问,顾不上就不问,凡遇重大事项都要问,要充分征求顾问团意见,发挥其智囊、参谋和咨询作用。
  三是增强公众参与度。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增强公民参与度 ,汇集民意,集中民智,夯实民意基础,增进社会对重大事项决定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理顺工作机制。不管是融资、财政预决算,还是其他临时提交的一些事项,应明确要求提请主体,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之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就应书面告知,以此为调研、论证预留准备时间。即便提请方因情况紧急,希望人大尽快作出决定,我们也应形成自己的依法行权风格,不被牵着鼻子走,要掌握好时间节奏,调研、论证程序要走完。对于这些,都要形成制度定下来,并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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