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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健全和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几点思考

时间 2017-09-22 来源 绵阳市游仙区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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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和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是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新形势下中央对地方人大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不容讳言,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行使相比,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在个别地方甚至存在着严重的缺位、虚化现象,这是地方人大工作中亟待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
  我们结合上级文件精神以及自身实际,统筹考虑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等因素,对健全和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有以下五点思考。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做好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认真研究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流程,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努力达成共识,真正把落实党委意图与反映民意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委意图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法治意识和宪法意识,主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三是明确重点范围。以概括式规定或下定义的方式,对什么是重大事项、作出重大事项的范围作出尽可能明确、具体的原则界定。在进行界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或者有规定但不具体的。二是本行政区域内事关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如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政府融资、国有资产处理等,应列为重大事项。三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群众普遍关注、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如民生工程、重大改革等内容应列为重大事项。四是由于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同一事项在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就会有不同的界定结果。对涉及具体额度的还有必要进行限额。
  四是健全程序机制。一是要建立工作协调机构。由党委、人大、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协调小组。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要形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协调机制,要明确形成办法,明确协商小组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的议事流程、范围、资料报送时间等(人大惯例为15天)。在提出环节要注意,凡是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定主体以议案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提出议案要有一定的时限要求,不能搞临时动议;议案的内容要全面、完整。在调研论证环节,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在审议、表决、公布环节,要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权,提高议事效能和审议质量;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是强化组织保障。在健全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时,必须进一步强化对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一是政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相关工作。二是每年对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三是对人大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监督形式对决定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提出改进意见;对不作为、不执行决议决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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