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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主渠道的思考

时间 2020-03-30 来源 阆中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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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行使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选民——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重要渠道。与党内民主、行政系统的民主不同,人大的这一民主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渠道。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主渠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还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还不够强烈。目前,对这一主渠道的各个环节有许多的研究,如选举制度、代表作用、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行使等,而将这一主渠道作为一个系统加以探讨还做得很不够。本文试就畅通这一民主主渠道略抒管见。

 

(一)

 

  民主即是“人民当家作主”。孟德斯鸠曾说:“在共和国中,全体人民拥有最高主权时,就是民主制”。民主的实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人民的自我管理,如村民自治。一种是通过选举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代表代自己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主权,在我国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一种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群众关注、参与的热情较高;后一种更能体现民主的本质,更能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具有间接性,群众关注和参与的热情相对低一些。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它的夯实和发展,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家虽已颁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其执行还难尽人意,许多地方还仍然把村、社作为一级行政机关,由乡镇政府领导。群众对此是不够满意的,这在信访工作中有比较突出的反映。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于完善人大制度的基础作用、推动作用,似乎尚未引起理论界和人大工作者的足够重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民主关注的热情和重视程度不高就是明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它的发展和完善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其它实现形式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日趋多元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要求也必然越来越强烈,这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大好的机遇,因为人民群众的意志由人大而上升为国家意志,人民群众的需要由人大而体现在国家的方针、政策中。目前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的民主形式,与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但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地加强和提高。如国家各种重大的决策都要通过人大,老百姓有事找人大越来越多。

  一种民主制度是否是优越,一是看它是否保障了最大限度多数人的参与,二是看它的结果是否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民的政治民主,首先体现在选举上。在我国,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占了人民中的大部分,他们是民主之基。但目前选民参与选举的参选率不够高,尤其是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在经济落后的农村,青壮年多数外出打工,有的举家外出,由于经济利益所系,极少有人千里迢迢赶回乡村行使自己的这一重要的政治权利。 而代表候选人多由组织安排推荐,选前的引导、做工作,一方面保证了组织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也打击了选民参选的积极性,有的选民甚至带有抵触情绪、胡乱填写选票的现象时有发生。选民自己推荐的候选人经酝酿协商后成为正式候选人的较少,当选机率更小。而当选代表,尤其是下派参选代表,与选民熟悉程度不够,有的甚至互不认识,互不了解,导致选民对代表信任度低,有疾苦宁愿找干部也不找代表,更缺少对当选代表的监督;当选代表与选民联系少,沟通少,难以真正为选民的利益奔走疾呼,对选民负责做得不够。这也是代表向选民述职,难以广泛开展的重要原因。

  提高选民参选的积极性与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畅通民主主渠道的首要任务。一是民主启蒙,唤醒主人翁意识,消除封建专制思想。陈独秀有句名言:“科学与民主,是人类社会进步之两大主要动力。”当前国家大力倡导科学,倡导创新,生产力水平迅猛提高。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力度还相对较弱。什么是民主?恐怕绝大多数选民还不甚了解,自己有哪些民主权利?恐怕许多选民还不够清楚。相反,一些选民可能还有当“顺民”的思想,上面让选谁就给谁划圈;个别干部可能也有封建专制思想的残余,把“不听话”的选民当作“刁民”。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虽然早已结束了,但封建思想对选民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培养主人翁意识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二是发扬民主,少打法律擦边球,让选民自主推荐候选人。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然而实际操作中,后者恐怕是少数,且到协商推荐正式候选人时大多难以保留。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但操作中大多仅取下限,减少了选民选择的余地。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协商推荐和差额的确定,应当尽可能地体现选民意志,这样才能提高选民的政治热情,增进选民与当选代表的感情,强化选民与代表间的联系。

 

(二)

 

  人大代表是民主主渠道的中间环节,是主渠道畅通的枢纽和关键,它的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质量。而代表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制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是对选民的责任感。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代表自己在管理国家事务中表达意志、行使权利的代言人,是选民信任、委托、依靠的对象;代表理应不辜负选民的厚望,把代民言、行民权作为自己的神圣责任。显然,选民与代表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信任与接受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二者首先在感情上是密切的。如果当选代表不是选民真实意志所在,或者代表仅把当选看作是一种荣誉而非责任的话,进民与代表间的民主梁道势必会有所阻滞,基于此,应鼓励选民积极参选,鼓励选民表达真实意志,尊重选民的真实意愿;适度减少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数量,增加候选人差额,减少党员代表、干部代表的比例(他们另有其民主渠道,减少重叠会有更高的效率)。

  其次是代表职务的权责设置。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而非政治荣誉。任何一种职务都必定有其职权范围,代表法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各项权利,如建议权、审议权、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视察权等,但这些职权大都比较“虚”。一是对这些权利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比如代表有权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而行使此权相应的义务、责任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代表一届之内一次审议发言都没有,他不称职却可不负任何责任。“代表代表,会完就了”还较普遍。个别代表甚至利用某些权利谋私,如非经人大或其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或限制人身自由。个别代表在经济活动中就利用这项权利,逃避应负责任。或赢得所需时间。二是缺乏相应的保障。代表法第四章专讲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但规定太原则。如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所在单位应对代表闭会后参加活动给子时间保障,如果单位做不到或有意阻挠,应怎么办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三是缺乏必要的处置权。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项原则被个别主管部门所歪曲,你批评建议,我虚以应付。比如每年人代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中,解释性答复居多,实实在在办理的相对较少。长此下去,代表灰心,群众也更看轻代表的权利与作用。

  其次是代表的履职条件。一方面,各级人大代表均为兼职,绝大部分精力都在本职工作上,倾听群众意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等人大工作很少,许多代表一年之中与人大沾边的事就是参加人代会。从待遇上说:代表职务是兼职,没有任何报酬、代表职责方面的事业余时间干,或者干脆不干,似乎也能被人谅解,这是影响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大肩负的任务越来越重,代表应尽之责越来越多。代表职业化的课题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在法制建设方面也还有欠缺。比如代表要广搜民意,从纷繁的事务中把握问题的关键。代表间的交流要必不可少的,代表法第二十条、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组建代表小组,但代表小组如何运作,代表与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什么等均无任何规定,没有制度上的保证,代表小组也就仅是一个概念,代表间的交流主要在开人代会那几天,这是远远不够的。又如,作为民主主渠道的枢纽,除在人代会期间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外,代表闭会期间如何向常委会反映民意也没有相关的制度。

  此外,还有代表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的问题,这方面的探讨已比较多了,此不赘述。

 

(三)

 

  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是民主主渠道的最后一环,是民主最终实现的关键。人大工作是否有实效,人大权威能否树立,民主制度能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主政治是否真实等,都体现在这一环节上。对于畅通民主主渠道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面对的是其自身定位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人大工作的价值取向和工作重点。

  权力机关说。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七条、九十六条也作了相应规定。那么国家权力的内涵是什么呢?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人们通常概括为“四权”: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各级各地的人大工作,不外就是依法行使这些职权。

  领导机关说。党委、人大常委会、 政府、政协常被称为“四大家”,一个区域内的权力运作模式通常是: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实施、政协参谋。虽说往往是“党委有权、政府有钱、人大举手、政协发言”,但毕竟代表着一个方面“举手”“发言”,与实权在握的党政系统同列。这其实是对实际操作中人大权力虚化的一种心理平衡。

  监督机关说。由于体制的原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难以到位。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不多;重大事项的决定,往往由党委包揽,政府遇到大事大都提交党委,即使党委、政府提交人大作决定,也只是一道程序;人事任免的决定权在党委,人大在任前考试、任后监督方面有一些探索,但人事任免权必须服从党管干部原则。能展开拳脚的就只有监督权了。监督权就成了人大诸权的重心,监督工作成了人大工作的主要内容,于是“权力机关”更专业化一点,成了监督机关。

  议事机构说。采民意、汇民智,谋大事,做决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为党委决策参谋、建议;为政府工作出谋划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坐而论道,纵论天下大事,清议是是非非,抒不平之块垒.....大事小事,均是一“议”。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看,上述种种均有偏颇。人大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应是民意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的主体是人民,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构,其所行使的各项权力,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过份强调人大权力机关的性质,意在提高人大的权威地位。但有为才有位,只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时广采民意,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权威形象自然会树立起来。领导机关一说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并非领导关系,此说想要抬高人大地位却无充分的依据。监督机构说显然蔑视了人大的权威地位,忽视了每一位人大代表身后成千上万的选民,小看了人大的力量。议事机关说略带牢骚,事实上,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一府一委两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议”是人大的特点但绝非清议,人大的职能绝非一个“议”字所能完全概括。

  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作上的迷失。上述种种说法虽然各有偏颇,但却有一定的市场和影响。 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自身的民主本质应有充分的认识,当前首先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理清与党委的关系。在服从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增强自主意识,及时向党委汇报反映调研、视察、评议、执法检查、代表和人民群众信访中总结的民意民心,为党委决策当好参谋,同时坚持依法办事。二是突出代表工作,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代表是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有权了解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主动联系代表,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方便。以前开展过一些活动,如培训代表、开展“双联系”工作、组织代表评议、视察等,但参与常委会闭会后组织的活动的代表毕竟是少数,今后还应尽可能地多开展活动,让更多的代表能够参与,如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参加议题调查、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等。只有代表工作搞活了,人大工作才有生机和活力。因此,代表工作应是人大工作的重点。三是加强调研,广采民意,从主渠道的环节上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与选民、群众的关系是间接的,但选民、人民的民主意志最终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升为国家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除通过人大代表来了解民意外,也应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并以此正确决策,有理有据地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另一方面,还应加强人大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了解人大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应尽可能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应允许群众旁听人大会议,监督代表如何为他们行使权利。

  民主主渠道三大环节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有所阻滞,都将影响民主渠道的畅通。我们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

  对于人大工作者和人大工作来说,畅通民主主渠道,就是确保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切实实践党的宗旨要求。虽然这项工作还任重而道远,但却是我们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是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做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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