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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刍议

时间 2020-03-30 来源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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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意见,顾名思义,就是因审议而产生的意见。在人大工作中,主要两种审议意见,一种是人代会期间,代表对各类报告、议案的审议意见;一种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这里要探讨的是后一种。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审议发言、提出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利;汇总、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并交办,是常委会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重要的监督成果。紧扣中心大局,落实好审议意见,有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健全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常委会监督实效的重要路径。本文以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为视角,对落实审议意见、服务中心工作这一监督命题,作一刍议,略陈管见。

  一、审议意见特点鲜明

  审议意见的特点比较鲜明,分析法条,结合实践,可归纳为六性。

  法定性。审议意见为法律所规定。监督法关于审议意见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审议意见提出的主体、对象、办理等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范式。

  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开展审议所提出的意见,具有特定性。

  一般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其他报告,一般都是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因此,审议意见具有普遍性。

  操作性。审议意见的提出、形成、交办、反馈,程序清楚不模糊、操作简便不复杂,在实际工作具有可操作性,是人大监督工作实务。

  强制性。审议意见交办后,必须认真办理,并书面报告,对办理审议的机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彰显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

  公开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议意见的这种公开性体现了监督工作的民主性和开放性。

  从审议意见这些特点来看,审议意见切合人大工作实际、符合人大抓大事议大事的工作准则,已经成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和利器。同时,法律的规定对主任会议、专委会、常委会在其中的作用没有明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何种形式交由“一府两院”办理没有明确,对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如果不满意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对跟踪督办的具体的形式没有明确,这都需要在落实审议意见工作中积极探索。

  二、审议意见运用有待进一步深化

  在县级人大监督实践中,审议意见的做法不一而足,可圈可点,但也存在瑕疵。总的是,审议意见的运用都受到重视,成为常委会开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成果,但重视的程度不平衡、深浅不一,个别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问题。审议意见运行程序、流程和做法比较规范、成熟,大抵是组成人员提出,办事工作机构或有关专委会汇总,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以常委会或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文件的形式交办,在文件中明确办理和书面报告时限。审议意见交办后,不少地方进行富有成效的过程督促和结果监督。但在基层实践中有的也存在流于形式、走程序就是走过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重三轻”“三限三止”。

  一是虎头蛇尾,重过程轻结果。限于为审议而审议,止于有个书面审议意见就行,表面上把审议提得很重、对组成人员的要求提得很高,实际工作中对书面审议意见的形成不太重视,吸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不够。导致审议意见质量不高,缘于组成人员不重视审议和审议意见;组成人员对审议和审议意见不太感兴趣,导致审议意见质量欠佳的循环。

  二是一交了之,重程序轻效果。限于有出有进、文来文往,按照审议意见交办的程序走、合规合法就行,至于办得如何、进展怎样、有无实效不再过问,止于书面办理情况报告收到有个东西存档了事,使得审议意见温柔有余、刚性不足。

  三是方式单调,重传承轻创新。限于往届怎么做、本届就这么干,守摊子的思想严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止于既定方式不再往前迈一步。由此,带来实效性有时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也带来对审议意见的些许诟病。

  总的看来,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其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运用的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好的经验做法有待进一步固化和推广,工作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提升。

  三、以创新精神落实审议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好审议意见,拙见是要以创新的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制度、主体、质量、分类、合力、公开等方面工作,磨尖治拐,多方发力,分进合击,共同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时代所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这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工作要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以落实审议意见、服务中心工作为利器,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着力推动中央大政方针、同级党委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着力推动宪法法律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着力促进民生福祉不断改善,以良好的形象和业绩交出完美答卷,以不负时代之所重、人民之所望。

  制度先行。强化制度意识,依据监督法,坚持问题导向,既可以在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中专章规定,也建立健全专门的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议意见的法定地位、固有性质和独特作用,进一步细化审议意见的提出、形成、交办、督办的程序,进一步落实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专委会、主任会、常委会的职责,由常委会会议通过,既增强其权威性,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坚实主体。强化主体意识,深刻认识审议意见提出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形成书面交办的常委会审议意见,要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为据,充分吸纳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设性意见,既要原汁原味、有盐有味,又要言不烦、详略得当。

  质量为王。强化质量意识,针对审议意见“择焉不精、语焉不详”的问题,坚决克服太原则太宏观、空洞无物,以精准、精细、精确、精到为导向,有几条管用的就写几条管用的,不贪大求洋、搞文字拼盘,真正做到每一条意见都是含金带银、可操作可落地,以通过办理真正能起到补短板、强弱项、促工作的作用。

  分类推进。对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分类、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大多数专项报告可停留在审议意见交办、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的一个闭环,少数审议意见特别是事关地方工作大局的审议意见,可以进入再审、再办的两个闭环,个别重点工作甚至还可以启动三审、三办的闭环,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衔接有序。在审议相关报告过程中,常委会可以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征求绝大多数组成人员赞成的情况下,有针对性、有重点地作出决定,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固化为本辖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把审议意见与作出决定有序有效衔接,有力地增强监督的实效。

  创新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在具体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方式方法上开展探索创新,推动审议意见提出、形成、交办、督办各环节饱满充实、无缝衔接、环环相扣,不仅要文来文往、人来人往,更要真刀真枪、高质高效、事结事了,在增强监督实效和工作完美闭环上,创新完善、痛下功夫。

  形成合力。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提供优质服务,主任会议要把好关,在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的作用,充分发挥列席人大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报告机关作用,充分发挥辖区内人民群众的作用,在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办好审议意见务求实效上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以形成强大合力。

  嵌入激励。有效的精神激励有助于激发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可以在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本年度或上年度审议意见提得好的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落实得好的相关部门,以常委会文件形式指名道姓进行表扬,其典型事迹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刊登,凝聚和传递正能量,为进一步提好和办好审议意见注入不竭动力。

  深度公开。公开是做好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要自加压力、加强深度公开工作。常态化地对常委会开展审议情况及时编印简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体代表;对常委会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要长效性地通过寄送书面资料的方式,向全体代表公开,同时通过常委会公报、人大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要言之,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因应时势、契合实际、多措并举,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地推动审议意见落实工作,向进一步定型成势、焕发力量、持续作为的纵深推进,切实把落实审议意见、服务中心工作打造成为人大监督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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