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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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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苏丹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he Sudan)
首都:喀土穆(Khartoum)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447.6万人(1999年)
面积:2505812平方公里
国庆日:1月1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8年4月1日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财政年度:7月1日~6月30日
议会名称:全国议会(The National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40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6年3月2日
法定投票年龄:17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0024911)557959
议会传真:(0024911)559145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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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苏丹位于非洲东北部、红海西岸,是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北连埃及,西接利比亚、乍得、中非共和国,南与刚果(金)、乌干达、肯尼亚为邻,东同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接壤,东北濒红海。阿拉伯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0%,其次为丁卡人(12%)、邦哥人(7%)和西非人(6%)。60%以上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绝大多数属逊尼派,15%信奉基督教,南方居民多信奉原始部落宗教及拜物教。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英语在贸易、商业领域及南部地区使用也较为普遍。
    1959年2月4日,苏丹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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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早在4000年前,苏丹就有原始部落居住。公元前2800年至公元前1000年为古埃及的一部分。3世纪,由于阿拉伯人的大量移入,伊斯兰教得以迅速传播,在15世纪出现了芬吉和富尔伊斯兰王国。英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始向苏丹扩张,1899年,苏丹成为英国和埃及的共管国,但实质上是英国的殖民地。1953年建立起自治政府,1956年1月1日宣布独立,成立共和国。苏丹独立后国内局势极不稳定,1958年、1969年、1985年和1989年四次发生军事政变,同时由于苏丹南北方的民族、宗教、文化、政治等矛盾,南部黑人地区与阿拉伯穆斯林执政的政府之间长年内战不断。1955~1972年长达17年的内战结束之后,1983年,内战再度爆发,至今未止。1996年4月,苏政府军在占领控制南方大部分土地后,与南方大部分反对派签署了和平宪章,但势力最大的加朗派则在外部势力的支持下,不断在苏边境进行军事活动,并由南部向东部转移。1997年4月,政府与南方反政府武装中的八派签署和平协议,确定4年的过渡期,之后就南方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同年7月,苏政府在作出重大让步后,开始与加朗派进行谈判,在已结束的三轮谈判中,双方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多年的英国殖民统治几乎没有给苏丹留下任何民主遗产,苏丹从来没有发展过民主政治文化,也没有真正的议会传统。苏丹曾制定两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73年4月12日通过,根据该宪法,在一党执政的基础上,从1973~1985年共召集了五次人民议会,这也是该国历史上宪法性政府存在的最长时期。1973年宪法随着1985年4月的军事政变而被废除。第二部宪法是临时宪法,于1985年10月10日通过,根据该宪法,苏丹在1986年4月举行了大选,成立了新的议会。1989年6月30日,以巴希尔将军为首的军人夺取政权上台,成立“救国革命指挥委员会”(简称革指会),巴希尔任主席并兼任内阁总理、国防部长和军队总司令。巴希尔上台后,宣布解散议会、内阁及地方政府,冻结了1985年临时宪法,取缔一切政党,停止一切非官方新闻机构和所有报社的活动。1991年1月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南方部分省除外)实行伊斯兰法,以《古兰经》和《圣经》作为制定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针的准则。1992年2月,成立了一个由300名议员组成的傀儡立法机构--过渡国民议会,其议员全部由巴希尔任命。过渡国民议会是一个橡皮图章,其权力限于咨询、通过普通决议和确认由军人政府通过的临时法令和预算。1993年10月,革指会自行解散,巴希尔改任总统,直接领导新成立的文人内阁。1995年12月,过渡国民议会颁布第13号宪法法令,规定:全国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其成员由总统、各部门、各地区分别推荐产生;成立新的全国议会,负责拟定和通过法律,议员分别由全国大会间接选举和全国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内阁领导人及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同时负责法律草案的提出,总统由全国选举产生,任期5年。
    1996年3月,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同时举行,巴希尔以76%的选票获胜连任总统。同年4月1日,全国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全国议会从成立之日起,即着手起草新的宪法以代替1985年的临时宪法。1998年3月,全国议会通过了新宪法,规定:苏丹是一个多种族、多文化、多宗教国家,实行在联邦制基础上的非中央集权制;总统是国家主权的最高代表,军队最高统帅,拥有立法、司法、行政最高裁决权;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届;议会为立法机构;司法独立;确立言论、结社自由原则和政治协商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各宗教平等相处,南北方公民权利与义务平等。
    现任总统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Omer Hassan Ahmedal Bashir)中将系原救国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于1993年10月改任总统,1996年3月在全民直选中获胜得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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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苏丹议会称全国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全国议会代表了人民在立法、制定计划、行政与财政监督及政治总动员方面的意志,任何司法部门或其他权力机构不得对全国议会工作进行干涉,不能以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问题为理由推翻全国议会通过的决议,全国议会工作的权威性是由议长签署的文件加以确认的。
    【全国议会与总统及内阁的关系】总统是政府的代表,总统的职权主要包括任命联邦政府官员、主持内阁会议、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宣布战争或紧急状态、提出宪法修正案或法律草案、签署法律、同意死刑、决定赦免、在对外关系和国际组织中代表国家、任免驻外大使等。总统有权任命议员,有权要求全国议会就国家和社会重大问题举行全民公决。作为国家元首,总统可以直接向全国议会发表讲话,也可通过信函就某个问题征求全国议会意见。全国议会在接到总统的询问后,必须优先予以回答。对总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全国议会书面同意和宪法法院裁决,当总统犯有叛国罪或有其他涉及名誉或忠诚的犯罪行为时,经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全国议会可以罢免总统。
    由总统任命的若干名联邦部长组成的内阁是联邦最高行政机关。各部长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向总统、内阁和全国议会负责,部长就行政权的行使集体对全国议会负责。联邦部长可以要求向全国议会发表讲话,全国议会应尽快为其安排这样的机会。全国议会在执行其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职权时,如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对某联邦部长投不信任票,有权建议总统将其免职。
    各州选举州长,行使本州内的行政权,州长对总统负责。州长候选人提名团由全国议会议员、州议会议员和地方政权主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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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苏丹全国议会由选举产生的400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其中75%从按全国人口划分的地方选区,由全民投票直接普选产生,25%作为妇女、科技界、各行业界和各州代表,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当选举委员会认为因为安全原因在某个选区或选举团不适宜进行选举时,将推迟选举,而由总统任命该选区或选举团应选举的议员。
    【选民资格】凡年满17周岁,头脑正常,并在选民名单公布前,在所在选区居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苏丹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参加科技界人士代表选举的选民必须持有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参加各行业界人士代表选举的选民必须是国家行业联盟或州一级行业联盟成员或具有同等性质的身份。
    【选区划分】全国议会选举选区划分时,选区人口数量为全国人口总数除以全国议会议员总数所得数字的20%。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1周岁,头脑正常,并自参选之日起以前连续7年没有任何犯罪纪录的苏丹公民都享有被选为全国议会议员的权利。科技界人士代表候选人必须持有高中以上学历证书;各行业界人士代表候选人必须是国家行业联盟或州一级行业联盟成员或具有同等性质的身份。地方议员、各州州长、总统、副总统、总统助理、总统顾问和联邦部长不得兼任全国议会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个人不能自我提名,全国议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人数不能少于20人,这20人均应符合有关选民资格的规定;候选人提名费用应由提名人担负,候选人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举荐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地址、学历及提名人的姓名及其地址,候选人应具备宪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候选人资格,并就同意被提名为候选人作出书面保证。
    【选举的管理】国家设立独立的选举机构--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席和另外2名成员组成,由总统确定并任命人选。委员会对总统和全国议会负责,全权负责选举的各项事宜,保证选举的中立、独立、公正和真实,选举委员会下设各州最高选举委员会负责各州的选举事务安排。
    【选举的种类】全国议会议员选举分为大选和补选等。大选是指一届全国议会议员任期届满或全国议会解散时产生新一届全国议会全部议员的选举。补选是指在两次大选之间就全国议会空缺的议席而进行的议员选举,它通常应在自议席空缺之日起60天内举行。
    本届议会于1996年3月选举产生,在400名议员中,264名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136名议员由总统任命。南方因战乱未进行选举,其11名议员由总统直接任命。本届议会即将任期届满,新一届议会将在2000年3月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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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现行宪法赋予全国议会的权力主要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财政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
    【立法权】全国议会有权审议并批准宪法修正案和其他法案及暂行条令,审议并批准国际协议与条约。经全国议会授权,总统、内阁或其他政府机关可以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法规、命令、措施等,但全国议会有权对上述条例、法规、命令、措施等予以废除或进行修改。
    伊斯兰法、宪法、习惯法均是苏丹立法根本,苏丹的一切法律和法令都必须与这些基本准则相一致。涉及关于国家命运和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时,总统和全国议会有权要求举行全民公决。全民公决的结果高于法律,全民公决作出的决定只能通过新的全民公决和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同意才能取消。
    【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议会有权审议并批准关系国家和社会的方针政策、纲领、计划等,有权提出或参与社会及政治总动员,有权对公共事务作出相关的决议。
    【财政监督权】全国议会的财政监督权中最重要的是审议和批准国家收支预算。内阁应在新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向全国议会提交国家财政预算。全国议会对预算总章、预算资金法案等分别进行审议。预算资金议案经审议通过后,如要对预算中具体项目增加资金,则必须以追加预算议案的形式向全国议会提出。
    【行政监督权】全国议会有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主要表现在:1.质询权。议员有权向任何一位联邦部长就其所负责的工作提问或质询,联邦部长应按有关规定对议员的提问或质询作出答复。2.听取报告权。全国议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有权要求联邦部长提交报告。3.人事建议权。全国议会在执行其对行政工作的监督职权时,如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对某联邦部长投不信任票,有权建议总统将其免职。4.传唤权。全国议会或其委员会有权传唤任何官员或其他人到全国议会或委员会接受提问、提供证据或咨询。5.调查权。经通知总统,全国议会或其委员会有权就由联邦行政机关负责的任何事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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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全国议会的议长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从议员中选举产生,议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全国议会全体会议、维护议会秩序、监督全国议会行政事务和在国内外代表全国议会权益。议长在征得全体会议同意后,有权任命一名非议员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在议长的监督下,负责全国议会日常的行政事务和议案管理。
    现任议长是哈桑·阿卜杜拉·图拉比(Hassan Abudulla Turabi)。
    【委员会】全国议会下设16个常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事务及议案进行专业及深入的审议,分别为全国议会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安全与国防委员会、外交委员会、人权和公共事务委员会、联邦关系委员会、和平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农牧业及水利委员会、能源、工业和矿产委员会、交通运输及土地委员会、劳动、管理及财务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社会公共事务委员会、教育科研委员会、新闻文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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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总统、内阁及任何一位联邦部长、全国议会下属委员会或是议员个人均有权向全国议会提出法律议案。议员的个人提案必须先经由有关委员会审议,并认定其确实关系国家利益,才能转交全国议会大会审议。
    审议提交的议案,需经过三读。一读时,在全国议会内部将议案有关内容进行总体介绍;二读时,对议案总体内容和主要目标进行讨论并予以原则通过;三读时,对议案内容的细节进行讨论并进行修改。经三读确定议案内容后,在不对其实质内容再次修改的情况下,由全国议会会议对议案内容逐款逐项讨论通过。
    议长应将议案在一读后交由有关委员会对议案作出评估报告;在二读时,报告与议案一并提交给全国议会会议讨论并予原则通过;随后该委员会再向全国议会会议提交一份对议案进行修改的建议报告,为在三读议案时,对其细节进行修改做好准备;最后由议长责成该委员会确定议案的最终文本,以备在最后审议阶段使用。
    议长和该委员会可以向全国议会以外的有关机构介绍议案内容,以对该议案的影响及合法性、正确性和可接受性进行评议。
    全国议会通过的法案没有总统的签署不能生效。但是,如果在全国议会通过并将法案提交总统后30天内,总统没有签署法案或没有要求对法案进行重新审议,则法案自动生效。
    如总统对全国议会通过法案的部分内容表示反对,总统可以要求全国议会对法案进行重新审议。全国议会可以对法案进行修改并再次向总统提交修正案,也可以废除该法案。如全国议会根据总统的要求对法案重新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原法案内容,则该法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全国议会闭会期间出现紧急情况时,总统可以根据内阁的决定或自己决定颁布临时条例,在临时条例提交全国议会开会讨论前,其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临时条例经全国议会通过后,即成为正式的法律。临时条例若被全国议会拒绝或全国议会大会结束却没有通过临时条例时,该条例将被废止。但条例的废止不具有法律溯及力,即条例在颁布到废止期间仍具有法律效力。若全国议会对临时条例进行了修改,则需经过一般法律的生效程序之后,该条例才能成为正式法律,修改后的条例不具有法律溯及力。总统颁布的临时条例不能涉及宪法所规定的自由、公民权利和义务、联邦和州的关系、普选、财政等事项,也不能涉及变动国家边界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中的事项。被临时条例修改或取消的法律,自临时条例被废止时起恢复其法律效力。
    在全国议会闭会期间,全国议会可以授权总统无须经全国议会审议而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和国际条约或协定,但这些法令、条约或协定应在全国议会开会后,向全国议会备案。
    【预决算审批程序】内阁应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国家总预算提交全国议会。预算应当包括国家经济和财政的总体估计、与上一年收支情况相比较的今年收支的详细估计数、预算总平衡方法的报告、留存基金情况、收入的转移和分配情况、特殊预算的说明或财政报告、政府采取的与总预算有关的财政和经济事务方面的政策或措施。与此同时,内阁还应当提交关于预算中总支出的拨款议案、建议征税和收取费用的财政议案、建议借款、投资或发行补偿债券的财政议案。全国议会将分别通过总预算中的总则、各章以及总的拨款法案。法案一经公布,除非另有补充法令,总预算中的各项拨款估计数不得超出。除非另有补充法令,预计收入中的节余资金和依法分列的留存资金不得擅自动用。
    当总统认为公共利益有需要时,可以根据内阁的决定,颁布征税、收取费用或进行相应修改的临时条例,在临时条例提交全国议会讨论前,临时条例具有与法律相等的效力。如果预算议案获得全国议会通过或临时条例被全国议会拒绝,临时条例则被废止,但法案的通过或临时条例的拒绝不具有法律溯及力。如果总预算或拨款议案不能在财政年度开始前获得通过,在议案通过前,将按照上一年度预算所估计的支出进行开支。在财政年度中,因新情况的出现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总预算或相关法律中的要求不能实现时,内阁可向全国议会提交补充拨款或留存资金分配的财政议案,全国议会将按总预算的审议程序对此进行审议。
    内阁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全国议会提交该年度收支情况和留存资金支出情况的决算报告,审计长应同时提交对此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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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全国议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必须在议会选举结果公布之后的30日内举行,会议由总统负责召集,由当选议员中的最年长者主持。全体会议分为常会和紧急会议。全国议会每年举行两次常会,经总统提议或半数以上议员要求,可召集紧急会议。
    【会议的召开和会期】全国议会每年召开两次常会,每年4月第一周的星期一至当年6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为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每年10月第一周的星期一至当年12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为第二次会议召开时间。全体会议一般在奥布杜曼市召开,议长有权决定在其他地点召开全体会议。
    【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会议有效所要求的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只有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这一最低要求,会议通过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一。如果是法律草案的最后一读或议长认为该事项很重要,则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表决制度】除宪法另有规定外,议案只要得到出席会议议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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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特权】议长与有关机构联系,要求其为全国议会及议员提供便利与特权;国家机构应尊重全国议会地位和议员尊严,在议员出示议员证件的情况下,为其完成公务提供一切便利;全国议会、议员工作受阻时,法律将为其提供保护。议员可以自由地表达意见和观点,不因其在行使议员职权时发表的意见或观点而受到法律诉讼。除非议员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否则,未经议长允许,司法机关不得对议员本人、居所及其财产采取刑事法律措施。
    【待遇】议员的年薪为420000苏丹第纳尔(约合1680美元)。此外,在全国议会开会的4月、5月、6月以及10月、11月、12月,每位议员还有10000苏丹第纳尔(约合40美元)的会议补贴。除全国议会下属各委员会负责人外,其他议员在住房及交通方面没有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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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全国议会大楼】苏丹全国议会大楼是位于奥布杜曼市的一幢于1978年建成的三层楼建筑,靠近白尼罗河和蓝尼罗河的汇合处。议会大厅位于三楼,共有549个座位和3个分别供新闻媒体、外交团体和公众使用的走廊。议长、委员会主席和秘书长的办公室也都在三楼。一楼主要是各种服务机构,如图书馆、会谈室等。全国议会大楼由全国议会下属的全国议会事务委员会的管理。
    【全国议会会议的公开情况】全国议会会议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但如果总统、某联邦部长或某议员认为出于国家利益考虑应举行秘密会议,则只允许议员及经议长同意的人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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