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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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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莫桑比克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Mozambique)
首都:马普托(Maputo)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1574万人(1997年)
面积:799380平方公里
国庆日:6月25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0年11月30日
官方语言:葡萄牙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共和国议会(Parliament of Republic)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25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75名,30%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11月5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8周岁
议会电话:(2581)400826
议会传真:(2581)400711
议会网址:http://www.mozambique.mz/par/a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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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莫桑比克位于非洲东南部,南临南非、斯威士兰、西界津巴布韦、赞比亚、马拉维,北接坦桑尼亚,东临印度洋,隔莫桑比克海峡与马达加斯加相望。全国有60多个部族,绝大多数属班图语系,主要部族有马库阿-洛姆族(约占总人口的40%),绍纳-卡兰加族、尚加纳族、佐加族、马拉维-尼扬加族、马孔德文族和瑶族等。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各大部族都有自己的语言。46%的居民信奉基督教,32%信奉原始宗教,20%信奉伊斯兰教。
    1975年6月25日,莫桑比克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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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13世纪,马绍纳人在现津巴布韦和莫桑比克一带建立莫诺莫塔帕王国,16世纪初国势渐衰。1505年遭葡萄牙殖民主义者入侵,1700年沦为葡的“保护国”。1752年由葡总督进行直接统治。1951年,葡将其改为“海外省”。殖民统治时期,莫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进行了顽强斗争。1962年6月,全国性民族解放组织--莫桑比克解放阵线成立,1964年开始领导人民进行反对殖民统治的武装斗争。1974年9月,莫解放阵线同葡政府签署了关于莫桑比克独立的《卢萨卡协议》。1975年6月25日,正式宣告独立,成立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1990年,议会决定将国名改为莫桑比克共和国。
    在葡统治的最后一个世纪中,统治法令在增加地方自治权和管理更加集中化之间摇摆不定。1920年,里斯本通过了给予莫桑比克更多的自治权的条例,并且建立了由葡任命的官员和少数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组成的立法委员会。后来通过立法规定,立法委员会的人数增至29人,其中16人通过选举产生。到1972年,立法委员会扩至50人,其中20人由选举产生。
    莫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莫是一个民主制国家。解放阵线是惟一合法的政党,直接处理各阶层的事务,解放阵线作出的决定对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具有约束力。解放阵线的主席被指定为共和国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统听从内阁的建议,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内阁由总统主持,各省省长也由总统任命。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1977年,在地方各级建立议会,只有地方议会的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其余各级议会代表由下一级议会选举产生。当时实行的是等额选举。解放阵线获得了全部议会的57个席位。1983年莫政府将席位增加至210席,增加正副部长、省长、每省10名军队代表和10名莫其他公民代表。本应于1982年举行的选举由于内乱等原因,几度推迟。直到1986年才进行。与1977年不同的是,此次为差额选举,且议员席位增加到250个。由于所有的候选人都应得到解放阵线的认可,选举实际上是由各省议会从解放阵线候选人中选举国民议员。国民议会由解放阵线中央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160人、政治局15人,正副部长、省长、军队代表和每省代表组成。
    1990年,解放阵线中央委员会同意1991年举行多党选举和扩大国民议会。1990年11月30日通过的新宪法规定,莫实行国家政治多元化,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立法机构为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共和国议会。1991年1月,通过立法建立了政党合法化标准,从此,结束了一党统治的历史,开始实行多党民主与自由。1992年10月,莫政府和莫桑比克全国抵抗运动(简称抵运)在罗马签署了和平总协议。其中关于国家选举制度的规定为,通过比例代表制进行议会的选举;同时,由国际观察员监督立法与总统选举;国家选举委员会中三分之一的成员由抵运任命。政府对抵运的支持表现在,在各省省会建立抵运组织。
    1993年12月,莫通过了选举法。1994年10月,莫顺利进行首次多党制议会和总统选举。
    现任总统是若阿金·阿尔贝托·希萨诺(Joaquim Alberto Chissano),于1986年11月就任,1994年12月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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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1990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原国民议会改为共和国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共和国议会通过法律和具有法律性质的决议规范社会、经济事务和管理国家的行为。
    【共和国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总统为国家元首,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草拟国家计划和预算。总理受总统的委托召集并主持部长会议。在每次共和国议会的开始,首先评估政府的工作方案。在共和国议会评估的基础上,总统可以提交一个改进的方案,如果经过讨论,共和国议会反对政府的方案,总统可以解散共和国议会并进行新的大选。如果新的共和国议会再次反对政府的方案,则总统必须解散部长会议,但这种情况只能发生一次。
    如果共和国的总统不能工作超过45天,则由议长代替。在共和国总统死亡、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其职权由议长承担。
    【共和国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莫实行党政分开和司法独立。设有最高法院及省、县、区级法院及共和国检察院。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构。共和国议会有权批准对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行政法院院长的任命。
    【共和国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委员会为莫桑比克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裁决立法或者国家机构制定规章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解决国家最高机构之间管辖方面的冲突;宣布全民投票的合法性。在特定的选区,可行使以下权力:监督选举进程;核实总统职位候选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上诉机构,裁决有关选举的控告或者申诉;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使之生效。总统、共和国议会议长、总理、总检察长可请求宪法委员会宣布某一事项违宪或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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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共和国议会议员人数最低为200人,最多为250人。规范1994年首次多党选举的法律确定的议员数为250人,其中有3个席位留给居住国外的莫桑比克公民(2个席位分配给居住在非洲的,1个分配给居住在非洲以外的世界其他地方的)。
    共和国议会议员由全民参与的选举产生,任期5年。但总统可以在共和国议会任期届满前解散共和国议会。共和国议会的选举以直接、秘密、亲自和定期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组成的政党可以参加选举。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周岁的莫桑比克公民均享有选举权,但被剥夺法律权利者、精神不正常者或精神病患者、被监禁者或有可能被判处监禁者除外。
    【候选人资格】除下列情况外,凡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的莫桑比克公民都可以参加议员的竞选:1.因为利用公职从事犯罪或惯犯而被判处监禁者;2.政府工作人员;3.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雇佣并由其支付报酬者;4.与全国选举委员会有关联的人;5.法官;6.公务员;7.军人;8.职业外交家。所有的候选人必须为政党或政党联盟成员。
    【选区划分】莫10省1市(首都马普托)共划分为11个选区,每个选区根据人口数量的多少可以分别选出11~54名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各参选政党或政党联盟经登记后,自行决定本党各选区议员候选人名单。
    【竞选办法】选举通过比例代表制实现,即政党在每一选区当选的代表人数根据该政党在该选区所占份额进行确定。如果一个政党所获得的票数低于规定的最低比例,则该政党不能在共和国议会中获得席位。具体比例由各政党进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5%,高于20%。目前实行的比例是5%。
    选民需在选举日前2个月进行登记,之后各参选政党报名,政党提交议员候选人名单,并开展竞选活动。选民将选票投给政党或政党联盟而非候选人本人。选举的管理部门是全国选举委员会,它还负责受理有关选举的投诉。如不服全国选举委员会的裁决,公民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议员构成】本届共和国议会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普选产生,任期5年。在全部250个议席中,解放阵线占133席,抵运占117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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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共和国议会有权就国内和对外政策的基本问题进行立法。
    【监督权】共和国议会有责任评价和通过部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包括国家计划、预算和相应的实施情况的报告。
    议会在下列三种时间可质询政府:1.总统在议会作年度国情咨文报告时可质询总统;2.政府成员向议会解释所提交的议案时,可质询该政府成员,议会还有权要求其就议案以外的事务进行质询;3.每次议会常会全体会议中有2天为“政府报告日”,有3天为“质询政府日”。议会各党团可在全会召开45日前,分别选定一个“政府施政情况主题”,政府需就该主题在“政府报告日”向议会作报告,议会将对此进行评估。各党团可在全会召开一周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拟质询政府的问题(多采用书面形式),每个党团在每次全会中可提5个问题,政府在“质询政府日”作出回答,议会对此也将进行评估。
    【人事权】共和国议会有权批准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宪法委员会主席、行政法院院长人选。
    【自治权】共和国议会有权选举共和国议会议长和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通过共和国议会的议事规则和有关议员的法律,设立委员会和规范其行为。
    【其他权力】通过选举方面的法律和进行全民公决的程序规则,就涉及国家利益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全民公决。批准宪法保证的暂停,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在与国防部和安全委员会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防卫和安全政策。批准和中止国际条约。授权总统进行国事访问。确定税收基本政策。划定国界确定领土区划。决定大赦和特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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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在选举后举行的首次共和国议会会议上由议员选举产生。议长享有以下职权:召集并主持共和国议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监督共和国议会决定的执行;签署通过的法律、提交总统批准颁布;签署并公布共和国议会通过的决议;对内对外代表共和国议会。
    现任议长是爱德华多·乔西姆·穆伦布埃(Eduardo Joaquim Mulembwe),秘书长是戴维·西班博(David Sibambo)。
    【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的职责是通过新议案,进行立法审议,评估政府行为和政策。
    【委员会】共和国议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共和国议会的管理机构,由议长和共和国议会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有权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处理共和国议会与其他国家议会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准备和组织共和国议会会议。
    目前莫桑比克共设有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计划与预算委员会,司法、人权及法制事务委员会,经济活动和劳务委员会,农业、地区发展、公共管理和地方政权委员会,防务与公安委员会,国际关系委员会,社会、妇女和环境事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主席和报告人需分别来自不同党团,7名主席、7名报告人以及委员会成员按各党团拥有的议席比例分配名额,各党团获名额后自行决定委员会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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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议案可以由总统、共和国议会委员会、议员和部长会议向共和国议会提出。目前大多数议案由部长会议提出。议案需于议会全会召开60日以前以官方语言书写的正式文本提交议长,议长再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将对该议案的审议列入全院大会日程。一旦列入日程,议案副本即分发所有议员,各专门委员会需如今各自委员对此进行审议,之后议案提交全院大会审议,再度交专门委员会作最后修改后,全会再度审议并表决。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除宪法外,获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议员支持即为通过。
    共和国议会通过的法案由议长签署,提交共和国总统颁布。(议长也可签署或者命令共和国议会决议的公布)。总统必须在收到法案后30日内,将其颁布为法律。总统也可以将法案返回共和国议会重新审议。如果重新审议的法案获得共和国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则总统必须将其颁布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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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共和国议会会议可分为常会或者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共和国议会常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分别在2月和10月,两次会期总和不得超过90天。根据总统、共和国议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要求,可以召开特别会议,次数不限。会期内每天开会时间为8∶30~13∶00(或延至14∶30),中间在10∶30休息半小时。
    【法定人数】共和国议会开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议员出席才能进行;任何议案的通过必须由出席会议议员的多数通过。
    【辩论制度】辩论的议题范围一般不受限制,由于议员受党团影响较大,议员提出的议题多代表本党团的意见。议员一般应提前申请就某议题发言,会议中议长按申请先后顺序点名要求议员发言。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中途其他议员可打断发言,要求解释,打断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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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除触犯刑律以外,不受逮捕。议员在开始就职至任期届满时间内,因执行议员职责时而在共和国议会内外进行的书面或口头发言和投票不受追究。但议员若进行诽谤和诋毁,则应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未经共和国议会议长或常务委员会的同意,议员不受审讯。对议员的审讯应由最高法院进行。任何议员都可以辞职,辞职或取消资格都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
    【议员待遇】普通议员年薪为9900美元,参加专门委员会的议员在此基础上增加3300美元。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年薪为1.6万美元,副议长及议会党团领袖为1.7万美元。
    议员均另外享受餐饮、交通等补贴,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上的议员可配备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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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议会大楼总建筑面积约7734平方米,西式建筑风格。由三部分组成:1.议会全体会议大厅和领导人办公区,面积3985平方米,由一座电影院于80年代改建而成,目前正在全面整修,预计今年年内完工;2.议会办公楼,用于各议会党团、专职委员会、工作人员开会及办公,建筑面积3604平方米,有1个中央大厅、3个议会党团会议厅及39间办公室。该楼由中国设计和援建,于1999年10月竣工移交;3.由丹麦援建的一座文件和信息资料中心,面积745平方米,预计年内完工。
    【助理机构】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约为140人。
    【议会党团】目前议会有两大党团,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执政党)和抵运-选举联盟(反对党)。议会党团在法律上与议会外政党无任何关系,但议员表决完全受党团影响,界线分明。
    【议会与选民的关系】选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向议会表达观点:在议会会议期间通过专门接待处向议员传递纸条;在休会时直接与议员交谈;向议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席及报告人以及议员个人发信件或传真。
    公民个人或团体均有权向议会提出请愿,请愿书应由请愿人或其代表签字,无固定格式要求。请愿书寄往议长,议长交常务委员会审议。若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愿,则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在每次常务全体会议中需作关于公民请愿情况的报告。
    议会全体会议完全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旁听,大多数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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