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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

时间 2009-07-09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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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摩洛哥王国(The Kingdom of Marocco)
首都:拉巴特(Rabat)
国家元首:国王
人口:2780万人(1998年)
面积:45.9万平方公里
国庆日:7月30日(穆罕默德六世登基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6年9月13日
官方语言:阿拉伯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Barlaman)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Chambre des Conseillers);众议院(Chambre des Reprerentant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270名,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325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2名,0.74%;众议院2名,0.62%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参议院1997年12月5日;众议院1997年11月14日
法定投票年龄:20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院30周岁;众议院23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2127)762707;众议院(2127)760960
议会传真:(2127)767726
议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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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摩洛哥位于非洲西北部,临近地中海沿岸。东、东南接阿尔及利亚,南邻西撒哈拉,西濒大西洋,北隔直布罗陀海峡与西班牙相望。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通用法语。阿拉伯人占80%,柏柏尔人占20%。信奉伊斯兰教。
    1958年11月1日,摩洛哥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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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摩洛哥最早的居民是柏柏尔人。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进入。从15世纪起,西方列强先后入侵,1912年沦为法国的保护国。1956年3月2日,法国承认摩洛哥独立,11月18日,摩正式独立,1957年8月14日定国名为摩洛哥王国,苏丹改称国王。长期执政的哈桑二世国王是建立于1640年的阿拉维王朝的第21位君主,于1961年3月即位。
    西撒哈拉问题出现以前,摩国内矛盾较为突出。1971年和1972年曾发生两次未遂政变。1975年国王哈桑二世发动35万人进驻西撒的“绿色革命”,提出“祖国统一、领土高于一切”的口号,同时开放党禁,恢复议会,允许各党派竞选参政,在君主立宪制下实行多党制,摩洛哥国内局势从此趋稳。1999年7月23日,哈桑二世国王因病逝世,西迪·穆罕默德王储于同日即位,称穆罕默德六世。
    1956~1959年,摩洛哥议会实行一院制,称咨询国民议会,由国王任命的16名议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预算和向国王提供有关情况,并可通过议长向内阁大臣提出质疑。1963~1965年改为参、众两院制议会,参议院120个议席,由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140个议席,由直接选举产生。1963年摩进行了首次全国性选举,保护宪政阵线获得多数席位,但由于议会反对派的捣乱,选举结果被取消。1964年再次选举,保护宪政阵线再次控制了议会。1965年发生了暴乱,国王解散了议会并禁止政党活动。1970年9月实行一院制,称代表院,240名议员分别由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因军事政变,1972年哈桑二世宣布解散代表院。1977年10月,通过选举组成第二届代表院,议员人数扩大到264名。1984年10月组成第三届代表院,议员人数扩大到306名,其中三分之二由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一由市、镇委员会委员,各行业协会和雇员代表间接选举产生。1993年9月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组成第四届代表院,共有议员333名。根据新修改的宪法,1997年摩开始实行两院制,议会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和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组成。
    摩洛哥自独立以来,曾先后通过四部宪法。1961年哈桑二世即位,1962年起草宪法草案,由全民公决以绝对多数通过。宪法扩大了国王的权力,并规定建立基于竞选的一院制议会。1970年通过全民公决又通过了第二部宪法。1972年政变后,国王又通过全民公决通过了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赋予了议会较多的政治权力,议会任期为6年,三分之二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一由地方官员组成的选举团选举产生。1992年,摩洛哥通过的新宪法扩大了议会的权力,部分满足了反对派的民主要求。现行宪法是第五部宪法,于1996年9月13日经全民投票通过,实行了重大宪政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在君主立宪制前提下,实行两院制议会民主,除原有的由政党代表组成的代表院(众议院)外,增设由地方政权、行业公会和薪俸阶层代表组成的参议院。宪政改革使一大批在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工作的代表人物进入了立法机构,扩大了议会的代表性。同时,改革扩大了议会的立法权限,其在监督政府和决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事物方面,较前有了更大的发言权,进而加快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宪法还规定在中央和省级政权之间建立16个地区行政建制,加快权力下放,以发挥地方政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摩洛哥现任国王为穆罕默德六世(S.M.Leroi Mohamed VI),1999年7月23日即位,30日正式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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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国王及内阁的关系】国王是国家的最高权威,国王是国家元首,宗教领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王位世袭,在国王未成年期间,由摄政委员会行使除修改宪法以外的国王职权,摄政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并包括众议院院长、参议院院长等。国王法定成年年龄为16岁,在国王未满20岁之前,摄政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协助国王工作。国王任命首相,并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命内阁成员。国王主持内阁会议。国王有权主动或者根据政府的辞呈解散政府。国王有权颁布议会通过的法令,宣布紧急状态,委派驻外使节和国际组织代表,行使大赦权力。
    摩洛哥现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国王有权要求对两院任何方案和法律草案进行二读。国王须以函件形式提出这一要求,该要求不得被拒绝。对于二读后未被两院三分之二通过的提案,国王有权根据王室法将议案或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国王在与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协商并告知全民后,有权宣布解散两院或其中任何一院。新议会选举最迟将在上届议会解散3个月后举行,在新议会产生前3个月中,国王在履行宪法赋予他的权力之外,同时履行议会的立法权力。新一届议会组成一年之内,国王不能宣布解散议会。国王应通知两院后方能对外宣战。
    议会两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均有权听取政府的报告,进行质询和弹劾政府。政府向国王和议会负责。国王任命内阁成员之后,首相将向两院做政府施政报告,报告须明确列出政府将要在国家的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所采取的措施。施政报告将在两院进行讨论,在众议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摩洛哥的司法机构分为四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级法院和初级法院派驻的法官处。全国设有最高司法委员会,法院院长和法官由国王任命。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根据摩洛哥宪法的规定,摩洛哥将建立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成员由国王任命,任期9年;另外6名成员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议长在与议会团体协商后各任命3名,并每三年要改选三分之一。宪法委员会的主席将由国王在其任命的成员中选任,宪法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不能连任。宪法委员会的职能由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作出规定,宪法委员会可以决定两院议员选举的有效性及表决的有效性;组织法和两院议事程序方面的法律在通过和实施之前,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律在通过之前,基于同样的理由,可由国王、首相、众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或者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代表议院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就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宪法委员会将在1个月内审查并做出决定;基于紧急情况,如果政府请求,则可在8天内做出决定。提交审查的法律其批准的期限将暂停,任何与宪法不一致的规定将不能获得通过或者实施。宪法委员会的决定是不容质疑的,任何公共机构、管理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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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1997年8月17日,摩洛哥颁布了选举法,根据该法规定。众议院议员将在全国范围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简单多数制,在两次大选之间出现的议席空缺要在6个月内通过补选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5年。参议院议员由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其中由各地区行政机构代表组成的选举团可选举产生162名议员,由各地职业工会和工薪阶层代表组成的选举团可选举产生108名议员。参议院议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改选时,将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
    【选民资格】凡年满20周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利、非现役军人、非国家武装力量成员、没有犯罪行为的男女公民(包括获摩洛哥国籍满5年的入籍者)都享有选举权,可以参加众议院议员选举的投票。参加参议院议员选举的人必须是选举团成员。
    【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各级议会大选和补缺选举的惟一有效名单。凡具有选民资格者,必须参加选民名单的登记。
    乡镇选民名单登记采取以居住地为主登记的原则。登记者须在一地居住至少3个月,国家和地方部门的官员、工作人员、军人、武装力量成员及其家属除外。符合选民条件、要求在出生地登记的公民,须由现居住乡镇行政委员会主席出具其未在居住地登记的证明。
    登记者须本人亲自持身份证或含本人照片的其他有效证件递交本人的登记申请,申请上须注明本人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及职业、地址,并签字或按指印。
    登记申请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审核,乡镇议会的议长或议会指定人士任该委员会主席,总督首席哈里发、帕夏或司法行政长官(或其代表)任副主席,另有乡镇议会选出的2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主席在行使职权期间,服从内政大臣或内政大臣委托人的领导。如乡镇议会拒绝选举行政委员会主席或委员,或者该委员会的主席或委员拒绝参加行政委员会的工作,则由内政大臣或其委托人从选民中挑选能读会写者组成行政委员会,并任命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为该委员会主席。乡镇议会被中止活动、解散或尚未成立时,由特别代表团的1名成员(任主席)、总督哈里发、帕夏或司法行政长官或其代表(任副主席)、代表团从团内指定的2名正式委员和从选民中指定的2名候补委员组成行政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必须在4名以上成员在场时方可登记申请、登录合格者、去除不符合选民条件者、建立乡镇选民临时名单。未被登记在内或对名单有意见者,可提请裁决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委员会由行政委员会委员及乡镇议会、地方行政负责人从乡镇选民名单上指定的2名选民组成。
    行政委员会在政令指定日期确定最后的选民名单,向行政法庭提交一样本,并用电脑对名单进行编辑、打印。之后再由行政委员会核查是否有误。该委员会出具核查无误的证明后,名单方可有效。
    选民名单确立后,行政委员会每年对此进行修改。根据前一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记的新选民和应删除者审查并初步确立新的选民名单,裁决委员会根据选民要求进行审核和更正。每年3月31日由行政委员会确定修改后的最后选民名单,作为所有议会大选、补缺选举及全民公决的惟一有效名单。
    如行政委员会发现电脑处理选民名单时出现疏漏,可按本法有关条文作出决定。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3周岁享有选举权的摩洛哥公民,都有资格参加众议院议员的竞选。但下列人士除外:1.入籍未满5年者;2.受到法院命令限制的人;3.正在担任下列职务或停止担任下列职务未满半年:法官、审计院和地区审计院法官、各省总督、秘书长、总督首席哈里发、帕夏、总督办公室主任、区长、司法行政长官、乡镇审判官等。
    凡年满30周岁具备选举团成员资格的摩洛哥公民都可以参加参议院议员的竞选。
    【候选人产生办法】候选人必须在众议院议员选举日14日之前提出参加竞选,须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如果候选人获得所在选区5%的选票,则押金可以退还。
    【选举办法】竞选议员者应亲自将含本人姓名、照片和亲笔签字的竞选声明交有关负责人。严禁一次选举中在数个选区竞选,或有违反选举法的行为,或是无被选资格者参选。
    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散发竞选纲领或其他竞选传单。投票之日,任何人不得散发或让人散发有关竞选的传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家或地方公共、半公共机构的物资和财产用于本人竞选活动。
    每个选区设一个或数个投票点,由总督从国家公务员、地方行政人员或能读会写的选民中指定各投票点的主席,并配备4名不参加竞选、能读会写的选民作助手。整个投票期间,投票点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警察和负责维持秩序者受投票点主席指挥。
    主席在开始投票前检查投票箱。投票不记名。选民在出示本人投票卡后,直接到秘密投票室投票,投票点严禁任何讨论或争执,严禁携带凶器进入投票,严禁使用暴力。
    投票结束后,由投票点工作人员和监票人共同点票。点票结束后,无效和有争议票在注明原因、签字和密封后附在选举纪要上,有效票当场烧毁,主席立即宣布投票结果。竞选人按得票多少当选或落选。对选举结果不服者,可到行政法庭上诉,由其在40天内作出裁决。如选举不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能自由投票,或出现舞弊行为,或当选者中有人没有候选人资格,可宣布选举的部分或全部结果无效。
    选举期间的任何有违反选举法行为的人,将被判处1000到20000迪拉姆(1美元约合9.5迪拉姆)不等的罚款及(或)1个月至20个月的监禁。国家官员、行政人员有以不正当方式影响选民投票决定或影响投票秩序者,加倍判罚。选举结果公布前,不得对任何竞选人提出诉讼。
    【选举的出资和公共视听手段的使用】国家为参加议会选举的政党进行的选举活动提供资金,出资总额在每次选举时由首相根据内政大臣、司法大臣和财政大臣的建议颁布命令确定。资金的分配、支付方式根据内政、司法及财政大臣的建议颁布政令宣布。享受国家提供的选举资金的政党须根据有关法律,证明此笔资金已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用于政府规定的目的。
    参加议会选举的竞选者必须遵守根据内政、司法及财政大臣的建议颁布的政令确定的选举支出费用的上限,不得超过。并在1个月内建立本人选举活动支出清单,附上相关的支出证明。
    国家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活动期间竞选者的支出。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名审计法院的法官任主席,1名司法大臣指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1名内政大臣的代表,1名财政大臣任命的财政监查。如委员会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支出清单或是选举支出超过规定,则可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参加议会选举活动的政党可使用公共视听手段,具体条件和方式根据内政大臣、司法大臣及新闻大臣的建议颁布政令确定。
    【议员构成】本届参议院于1997年12月5日通过选举产生,其中全国自由人士联盟占42席,民主社会运动占33席,宪政联盟占28席,人民运动占27席,独立党占21席,全国民主党占21席,人民力量社会主义联盟(简称社盟)占16席,全国人民运动占15席,行动党占13席,民主力量阵线占12席,进步与社会主义党占7席,社会民主党占4席,民主独立党占4席。
    本届众议院于1997年11月14通过全国选举产生,其中人民力量社会主义联盟占57席,宪政联盟占50席,全国自由人士联盟占46席,人民运动占40席,民主社会运动占32席,独立党占32席,全国人民运动占19席,全国民主党占10席,人民民主宪政运动占9席,进步与社会主义党占9席,民主力量阵线占9席,社会民主党占5席,人民民主行动组织占4席,行动党占2席,民主独立党占1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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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议会是立法机关,法律将由议会表决通过。在特定的时期或者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法律可以授权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就法律范围内的事情采取措施,但应在授权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议会提交有关法令以获得批准。议会可以提出新的宪法修正案,讨论通过新的法律并修改有关法律。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议会的立法权将涵盖以下领域:1.宪法第一章列举的公民个人和集体的权利;2.犯罪及刑罚的确定,刑事和民事程序以及新的类型司法权的颁布;3.关于治安官的法律规定;4.关于公共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定;5.公民和军人应获得的基本保障;6.地方议会和委员会的选举制度;7.关于民事和经济责任的规定;8.关于新的公共机构的设立;9.企业的国有化和国有财产向私有部门转移。
    议会有权就属于国家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律进行表决。
    【财政控制权】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议会同意国家发展计划的情况下,基于发展计划的资本支出将由议会进行表决。这些支出将自动延续贯穿于整个计划期间。同时,政府享有提交意在修改通过的计划的议案草案的特权。
    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如果预算未获通过或者提交宪法委员会后未能颁布,政府可以法令的形式根据提交的预算建议案,就公共机构运转和行使职能必需的经费进行拨款。
    在这种情形下,收入的组织将根据生效的法律或者法令进行。
    【监督权】听取政府报告,向其质询并可弹劾政府。在众议院就政府基本政策或者根据有关议案进行信任投票前,首相可能需要承担政府责任。只有众议院议员的绝对多数才能通过不信任议案或弹劾动议。不信任议案或弹劾动议一经通过,将导致政府全体辞职。众议院可以通过指责政府的动议的形式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质询,只有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签署,这样的动议才能被接受。动议的通过需要众议院议员绝对多数同意。动议获得通过将导致政府全体辞职。
    参议院可就警告和指责政府的动议进行表决。警告动议须至少有参议院三分之一的议员签署才能提起,由参议员议员绝对多数支持才能通过。指责政府的动议至少有参议院三分之一的议员签署才能提起,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投票才能通过。动议的通过将导致政府的辞职。
    只有众议院能对政府施政纲领进行表决,并在两院发生分歧时有最后决定权。
    【自治权】各院将制定并通过其程序性规则,除非经宪法委员会宣布与宪法不一致,否则将有效。
    【其他权力】可授权对外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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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众议院议长由众议院的全体议员在本届议院产生之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从议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议长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议院的日常事务,主持议院会议,监督议院预算的起草,根据常设局的建议决定议院工作人员的任命和提升,协调常设局和秘书处的工作,负责议院与外国议会的关系,提供解释或完善处于讨论中议案的规则,参加投票,任命宪法委员会成员,为国王提供咨询等。
    现任众议院议长是阿卜杜勒·瓦赫德·拉迪(Abdelouahed Radi)。
    参议院议长任期为三年,将在每次改选后由参议院议员选举产生,1998年1月当选。
    现任参议院议长是穆罕默德·杰拉勒·赛义德(Mohamed Jalal Essaid),1998年1月当选。
    【委员会】委员会有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之分。
    常设委员会由组织法作出规定。参议院现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教育、社会和文化事务委员会,外交、国防和被占地区委员会,内政、地区和地方行政事务委员会,财政、装备、计划和地区发展委员会,司法、立法和人权委员会,农业和经济事务委员会。众议院也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外交与国防事务委员会,内政、权力下放和基础设施委员会,财政、经济发展委员会,生产领域委员会,社会与伊斯兰事务委员会,司法、立法和人权委员会。
    经国王提议或者经每一议院多数议员的请求,可以设立议会事实调查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就特定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向相应的议院提交报告。
    【常设局】根据议院议事规则,参众两议院都设有常设局。参议院常设局由议长、5名副议长和3名议院秘书共9名成员组成。众议院常设局成员,在议会党团比例代表制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任期为1年。现任常设局由议长、6名副议长(包括2名审计长)和4名议院秘书共11人组成。众议院常设局负责指挥议院讨论和参加议院分支机构的组织。众议院议长每周要召集一次常设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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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法律的提案权平等地授予首相和议会议员。草案将被列入议院的议程。政府可以超出立法权范围为由宣布建议或者修改是不适当的。如不能达成一致,宪法委员会将在8日内应议院或者政府的请求采取行动。
    议案或者建议草案将由临时委员会进行审查,临时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继续工作。在休会期间,可与两院有关的委员会达成一致,通过将提交下一次议会会议批准的法令。草案将列入某一议院的议程,为了在6日内达成一致,将由两院的相关委员会进行连续审议。在不能达成一致决定的情况下,应政府的请求,将由两院人数相同的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并在3日内做出共同决定提交相应的委员会。
    议院常设局须事先准备议院的议事日程,根据政府确定的顺序,优先安排政府提出的议案草案和其接受的法律草案的讨论。
    议院议员和政府有权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公开辩论之后,政府可反对在此之前未提交有关临时委员会的修改的审查。
    任何议案草案或者建议草案将由议会两院就同一文本进行连续讨论。首先列入议程的议院将审查政府提交的议案草案的文本或者列入议程的建议草案的文本。对于将另一议院已通过的法案列入议程的议院,将就提交给他的草案进行讨论。如果一项法案草案或者建议议案在某一议院经两读后不能通过,或者在两院一读之后政府声明有关事项为紧急事项,政府可以要求召开两院联合委员会(两院具有相等的代表)会议,提出一个关于剩余条款的草案供讨论。联合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文本可由政府向议院提出供表决通过,非经政府的同意,任何修改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联合委员会不准备通过一个共同法案,或者法案未被通过,或者未获两院通过,如果必要,政府可以根据议院会议达成的政府能够接受的修改意见,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议案草案或建议草案提交众议院,众议院将以绝对多数的形式就法案进行最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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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议会会议也可分为常会和特别会议。议会会议向公众公开。常会每年召开两次,第一次会议将在10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召开,国王将出席并主持会议的开幕式。第二次会议将在4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召开。应议会一院或两院绝对多数议员的请求或者根据法令,可以召开特别会议。议会的特别会议将根据特定的议程召开。议会会议将对公众公开,讨论的进程将在官报上刊载。应首相或者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请求,每一议院可以单独举行会议。
    议会每次会议的会期不能超过三个月。各内阁大臣有权参加会议及各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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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进行的表决不受起诉、逮捕、拘留或者审判,除非其表达的意见损害了君主制度、伊斯兰教义或者损害了国王应有的尊严。
    在议会会议期间,未经所属议院允许,议员不因犯罪的指控而被起诉或者逮捕,除非其有上面提到的过失、在现场作案被发现或犯有重罪。
    在议会闭会期间,未经议院委员会的准许,议员不受逮捕,但重罪、授权起诉的案件或者终审判决的案件除外。
    应议院请求,对议员的起诉应当中止,但重罪、授权起诉的案件或者终审判决的案件除外。
    【议员待遇】议员可以拥有官员护照,收入由每年30000迪拉姆(约合3160美元)的基本工资和额外补贴组成,收入不可免税。议员还享有养老金,配有由议会提供的助手,享受由官方提供的住房和汽车,享受邮政和电话服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半价。此外,议员还配有保镖。
    议员有申报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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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众议院的政党议员或无党派议员都有权在议院内组织成立党团,每个党团至少要有12名议员。众议院现有12个党团和1个次党团(成员没有达到12名议员的要求),代表议院内14个政党的利益。12个党团分别是:社盟党团、全国独立人士联盟党团、宪政联盟党团、人民运动党团、独立党党团、民主社会运动党团、全国人民运动党团、进社党和社民党党团(由进步与社会力量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党组成)、民主力量阵线党团、全国民主党党团、正义与发展党党团、团结与协助党党团。1个次党团是民主行动组织。众议院中还存在3个集团,即由左翼政党组成的库特拉集团,由宪政联盟、人民运动和全国民主党等右翼政党组成的维法克集团,由全国独立人士联盟、民主社会运动等中间势力组成的中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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