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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

时间 2009-06-26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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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名全称:秘鲁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Peru)
首都:利马(Lima)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2480万人(1998年)
面积:1285216平方公里
国庆日:7月28日(独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3年12月31日生效
官方语言:西班牙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会(Congreso de la República)
院制:一院制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120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13名,10.83%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5年7月28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5周岁
议会电话:(514)4260769
议会传真:(514)4261845
议会网址:http://www.congreso.gob.pe/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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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秘鲁位于南美洲西部。北邻厄瓜多尔、哥伦比亚,东界巴西,南接智利,东南与玻利维亚毗连,西濒太平洋。印第安人占41%,印欧混血种人占36%,白人占19%,其他人种占4%。一些地区通用克丘亚语、阿伊马拉语和其他30多种印第安语。96%的居民信奉天主教。
    1971年11月2日,秘鲁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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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秘鲁是美洲文明古国之一,中世纪是印加帝国所在地。公元11世纪印第安人以库斯科城为首府,在高原地区建立印加帝国。15~16世纪初形成美洲的古代文明之一--印加文明。1533年沦为西班牙殖民地。1821年7月28日宣布独立,建立了秘鲁共和国。1823年颁布第一部宪法。1835年至1939年,曾同玻利维亚结成邦联。独立后100多年的时间里,由于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政变频繁,先后更换了50多位总统,政局长期处在动荡之中。1985年6月举行民主大选,人民党获胜,阿兰·加西亚·佩雷斯出任总统。1990年4月和5月举行两轮总统选举,“改革90”的阿尔韦托·藤森当选总统。
    通过秘鲁独立170多年来宪法的变化可看到其政局的情况。
    1822年9月,南美洲解放者圣马丁召开秘鲁议会,授权其制定宪法。宪法于1826年11月颁布,规定:统治秘鲁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议会,它完全支配行政机关。议会选出的总统,只是立法机关意志的忠实执行者,无权制定或否决法律。因时局动荡,这部宪法未能顺利实施。
    1826年12月秘鲁议会通过的宪法,其突出特点是,设四种权力机构,即在立法、行政、司法部门之外设监察院。监察官为终身制,有权复审业经议会通过的法律,并解决立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争端。但因当时的总统西蒙·玻利瓦尔放弃在秘鲁的权力,这部宪法未得到实施。
    1828年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力。设国务委员会协助总统,并在议会休会时监督总统。议会为两院制。
    1834年宪法与1828年宪法相似之处甚多,其特点是:限制军队的影响,赋予议会决定武装部队数量和组织的权力;建立最高军事参议院,其成员由议会推选,负责控制军队。宪法规定,若非出缺,不得任命新的军官,军人晋升应以所得军功为惟一依据。
    1839年宪法特别强调维护社会秩序,总统任期6年,享有比以往更多的权力。
    1856年宪法带有某些自由主义色彩。它禁止国家替教会征收什一税;废除教会和军队对卷入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教士和士兵自设法庭审理的权力;削弱总统权限,总统须和内阁共同制定国家政策;议会有权弹劾和撤换内阁成员,有权控制军人的晋升。这部宪法引起包括总统拉蒙·卡斯蒂利亚在内的众多当权者的反对,因而实施时间很短。
    1858年拉蒙·卡斯蒂利亚总统解散议会,操纵选举,建立了一个服从于他的议会。1860年议会通过秘鲁第七部宪法。它使总统为首的行政权超过议会的权限,并恢复了总统对军队的完全控制。总统任期由六年减为四年,不得连选连任。该宪法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取消了地区一级的立法机构,但保留了市议会。
    1867年,秘鲁议会在自由主义者占优势的情况下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它恢复了1856年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削弱了总统的特权,扩大了议会的权限。1868年保守派得势后,宣布废除1867年宪法,1860年宪法继续有效。
    1920年又制定新宪法。新宪法规定: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议会分上、下两院,议员任期五年。行政权由总统及其任命的内阁行使。秘鲁全国分北、中、南三个地区,均有其立法机构,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区立法机关有权通过本区的法律,但须经总统批准。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政府可限制财产权,控制物价,规定工作时间的长短。宪法责成国家修建医院、救济院和诊所;宣布对所有儿童、成年男女实行免费初级教育;保障印第安村社的土地所有权。
    秘鲁第十部宪法是在1933年1月由国民议会通过的。它规定:秘鲁是统一的民主共和国,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和两名副总统,三人均由普选产生,任期六年。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使国家立法权。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其法官由议会根据总统的提名选举产生。总统任命内阁成员,议会可质询和撤换内阁成员。总理的权限是参加礼仪性活动和监督内阁事务。宪法将全国划分为23个省和卡亚俄立宪区。
    1979年7月12日由立宪议会颁布,并于1980年7月28日生效的宪法规定:秘鲁是独立自主的社会民主共和国。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议会设参众两院,议员经民选产生。行政权由总统和第一、第二副总统行使;三人皆由普选产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总统有权任免部长会议主席,根据该主席提名任免部长。若议会通过对部长会议或某一部长的不信任案,不被信任者应当辞职。若众议院对连续三届部长会议不信任,则总统须解散众议院。司法权由各级法院行使。只可对在战争中犯叛国罪者判处死刑。这部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对国民经济的基本问题,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3年12月31日,秘鲁颁布新宪法。宪法规定,总统可连任一届,隔届可再当选;国会两院制改为一院制;对恐怖分子可处极刑等。
    现任总统阿尔韦托·藤森·藤森(Alberto Fujimori Fujimori),1990年7月28日就职,1995年4月9日连选连任。现任国会主席玛尔塔·伊尔德布兰特·佩雷斯(Martha Hildbrandt Pérez),1999年7月28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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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部长会议是行政机构,由部长会议主席和15名部长组成。总统、部长会议共同行使行政权。总统主持部长会议和任命内阁。
    总统和副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秘鲁、年满35岁的公民,由普遍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除发生死亡情况外,总统职务因下列情况空缺:1.议会宣布总统因智力或身体上的原因而不能胜任工作;2.总统未经议会允许离开国家领土或在所允许期限满后未回归供职;3.总统在任期内背叛祖国、阻挠进行总统、议会、地区或地方选举,无故解散议会,阻挠议会举行会议或行使职能,或阻挠全国选举监察委员会和宪法保障法庭举行会议或行使职能而接受审判。
    总统之位临时或长期空缺时,由第一副总统履行其职务,第一副总统空缺时,由第二副总统顶替,两位副总统都不能履行总统职责时,由议会议长代行其职并立即组织选举。
    部长会议职权是,通过由总统提交议会讨论的法律草案;通过由总统颁布的法令;审议有关公共利益的一切事务。
    部长会议与立法机构的关系为:部长会议成员可出席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以便就政府的总纲领和政府的主要政策和立法措施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对该意见议会不必表决。
    众议院有权对任何一位部长进行质询。质询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书应由至少15%的众议员提出并得到三分之一以上议员的支持。部长答询的日期和时间由众议院确定。质询须在部长接到质询书的至少3天以后进行。
    众议院通过指责投票或不信任投票追究部长会议或部长个人的政治责任。不信任投票只有在部长主动提出时方可举行。对部长会议或任何一位部长的指责性动议,应由不少于25%的议员提出。动议在提交至少3天后进行辩论并投票表决。动议需得到议员法定人数一半以上的支持方可通过。被指责的部长会议或部长应当辞职。辞呈由共和国总统接受。对部长质询、指责和表示信任的权力为众议院独有。
    如议会已指责和拒绝信任连续三届部长会议,共和国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解散议会的法令需说明解散的原因,并写明在30天内按照解散时实行的选举法进行选举,该期限不得延长。
    如在期限内没有举行选举,被解散的议会依法恢复宪法权力,部长会议即行停职,而且其任何成员在该届总统任期内均不得重新接受提名担任任何部长职务。
    在戒严状态和紧急状态期间共和国总统不得解散议会。总统任期最后一年也不得解散议会。在最后一年任期内,议会只能以议员法定人数至少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对部长会议或任何一位部长的指责动议。共和国总统在其任期内只能行使一次解散议会的权力。
    总统可在部长会议同意下,在发生和平或国内安全受到破坏、灾难或危害国家生活的严重事态时宣布紧急状态,在此期间,由武装部队负责控制国内秩序;在发生入侵、对外战争、内战或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宣布戒严状态,并向议会或常设委员会报告。特殊状态期限不得超过45天,戒严状态须经议会批准方可延长。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构的关系】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法院有权派法官出席任何议院的会议,参加它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及对涉及法院系统机构的预算的审议,但无表决权。法院系统机构的预算草案由最高法院提出,并提交行政机构由其列入公共部门总预算的草案。最高法院可在各个阶段中为其预算进行辩护。
    【议会与宪法保障法庭的关系】宪法保障法庭是宪法的监督机构,由九名成员组成:三名由议会任命,三名由行政机构任命,三名由最高法院任命。法庭任期六年,其成员每两年更换三分之一,可连选连任。法庭成员对行使职务期间进行的投票和发表的意见不承担责任。法庭成员任期内除现行犯罪或受宪法起诉外不受控诉和逮捕。
    宪法保障法庭职权主要有:1.根据投诉裁决法律、立法法令、地区规定和市政规章是否部分或全部违宪;2.废除不保护人身和公民权利的判决。宪法保障法庭宣布某项完全或部分违宪的判决无追溯效力。
    共和国总统、最高法院、国家总检察长、60名众议员、20名参议员、5万名具有经全国选举监察委员会确认的签名的公民有权提出有关违宪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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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宪法规定,年满18岁的秘鲁公民,均有选举权。对70岁以下的公民实行强制性的投票。对70岁以上公民实行非强制性投票。
    【选区划分】全国划分为一个全国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120名议员。
    【候选人资格】原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依法由各地区选举组成。参议院每5年选举一次。选举产生的参议员为60名。此外,共和国历届前任宪法总统为终身参议员。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可以作参议员和众议员候选人。众议院每5年选举一次。众议院在任期届满或依法规定解散时,全部进行改选。众议院人数为120名。名额分配由法律主要根据选民密度确定。每个选区至少有一名众议员。必须是出生在秘鲁、享有公民权、年龄在35岁(参议员)和25岁(众议员)以上的秘鲁人,方可担任参议员或众议员。下列人员在选举之前6个月未放弃职务者,不得当选为参议员或众议员:政府部长、总审计长、省长、州长和县长;司法权力机构、检察部门、宪法保障法庭和全国法官委员会成员;中央政府下属机构的主席;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的现役成员。立法职务和任何其他公共职务二者不可同时兼任,政府部长职务和担负国际性特殊使命不在此限,但在后一种情况下需经各自议院事先批准。议员不得兼任与国家签有营建或供货合同或管理公共收入或劳务的企业的经理、代理人、代表、律师、大股东和董事会成员。议会代表在任职期间亦不得兼任得到国家特许权的企业中的类似职务。1993年的新宪法将两院合并,但议会产生办法基本相同。
    【候选人产生办法】政党及政党联盟有权提名候选人。
    【竞选办法】在多人选举中,根据法律规定的制度实行比例代表制。政党和政党联盟可在任何人民选举中提出候选人。非政党团体应履行法律要求方可提出候选人。国家不给任何政党以特殊待遇。国家设法使所有政党按照接近上一届议会选举产生的比例,免费使用为国家所有的社会传播媒介。
    议席的空缺由排在政党名单下一位的议员接任。
    【选举的管理】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设了全国委员会负责选举的全过程。委员会设在首都利马,由七人组成:一名由最高法院从其退休或候补大法官中选出,并任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秘鲁全国律师联合会推选;一名由利马律师协会推选;一名从国立大学法律系系主任中推选;另外三名依法从共和国北、中、南三个地区委员会所提名的候选人中用抽签方式选出。成员必须具备与当参议员相当的资格条件。在政党,选举联盟担任全国领导职务的,或在6年内担任过上述职务的人不能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是自治的,负责选民登记和政党登记,委员会在三分之二选票无效或弃权时,及在一个或一个以上选区选举进程无效而其选票占全国有效选票的三分之一时,宣布全国选举进程无效。
    【议员构成】在1995年7月28日产生的本届议会中,改革90-新多数派占69席,秘鲁团结运动11席,秘鲁阿普拉党6席,道德化独立阵线5席,民主协调运动3席,人民行动党4席,其他各党派组织22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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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宪法规定的议会立法权为:颁布法律和立法决议,解释、修改和废除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情况,并作出适当规定以切实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批准国际条约或协定;批准国家预算和决算;批准政府借贷;行使豁免权;批准政府提出的行政区划;监督政府工作;对政府部长等提出质询等。在立法方面,议会可以授权给行政机构,就授权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通过立法法令立法。议会应优先审议行政机构提交的带有紧迫性的草案。
    宪法规定,立法权不得放弃。议院对其议员执行的、同时包括停职的纪律制裁不得超过议会会期的120天。任何一位议会代表均可要求政府各部部长、选举监察委员会、总审计长、中央储备银行、银行和保险管理总局和地区或地方政府提供他们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议会可以任命就任何公众关心的事务进行调查的调查委员会。必须像遵守司法程序那样即刻出席上述委员会的传问。
    【议会自治权】议院自行制订和批准自己的章程,选举参加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的代表,规定议会党团的组织和职责,管理经济,批准预算,任免官员和职员并给予他们依法应得的收益。议会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
    【人事权】共和国总统、议员、政府部长、最高法院和宪法保障法庭成员和法律规定的共和国高级官员,因在任职期间违犯宪法或犯有任何罪行,应由议院提出控告,此种控告即使在他们停职后仍可提出。如正式立案,被控告者暂停行使职权并依法接受审判。
    【其他权力】共和国总统必须按照各议院议长或常设委员会主席所要求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的兵力,如数调归议会使用。非经议院议长或常设委员会主席的许可,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不得进入议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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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议长任期一年,每年7月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任何议员都可为议长候选人,但正式议长候选人必须由党团推荐,并在选举日前24小时提交。
    议长由在第一轮选举中获绝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人获绝对多数选票,在第二轮投票中获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当选。在第二轮投票开始前,可推荐新的候选人参选。
    选举由前任议长主持,由其指定的两名议员监票并由前议长宣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不是终局性的。
    【主席团】主席团是议会的领导机构,由一名议长和三名副议长组成,负责主持议会全体会议,并领导各委员会工作。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1.代表议会出席各种活动;2.遵照议会全会和议会领导委员会所制定的管理与财务政策,对议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3.任命议会的高级助理,批准议会的开支,聘用议员需要的各种技术及后勤人员;4.草拟议会的预、决算。
    【议会领导委员会】议会领导委员会由正副议长和由各议会党团推选出的代表组成,各议会党团代表在议会领导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与该党在议会中所占比例相同。
    议会领导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为:1.就议会如何开展活动进行协调;2.决定是否将主席团主持草拟的预、决算提交议会全会审议;3.接受议会人事和财务管理报告;4.就议会所需的服务和建设项目组织招标;5.决定议会会议议程,并提前24小时通知议员;6.组织辩论;7.批准议员的请假。
    【委员会】委员会共分三种,分别为常设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
    目前常设委员会共有17个,分别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事务委员会,国家预决算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电信和基建委员会,外交和国际事务委员会,就业、劳工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环境、生态和亚马孙地区委员会,教育、文化和体育委员会,能源、矿业、渔业和工业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卫生、人口和家庭委员会,国防和国内安全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和平与人权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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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议员和共和国总统在法律和立法决议的制定方面有提出动议的权利。最高法院和地方政府机构在其本身的事务方面也有提出动议的权利。
    法律草案按宪法规定的方式在议会被通过后,即送交共和国总统由其在15天内颁布。否则,由议会主席或常设委员会主席颁布。若共和国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在整体或部分上持有意见,需在15天期限内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经重新审议后,只要得到议院议员法定人数一半以上的人投票赞成,即可由议会主席颁布。组织法草案按其他法律的手续办理,但需得到议院议员法定人数一半以上的人投票赞成方可通过。除法律本身在期限上另有规定外,法律自在官方公报公布后第16天起生效。涉及以年度为周期的税收的法律自下一财政年度第一天起生效。
    【预算审议的批准程序】共和国总统在每年第一次议会例行会议开始后30天内向议会提交次年的公共部门预算草案。支出与收入未能确实平衡的预算草案不得提交。
    预算草案由部分议员组成委员会审议和提出意见。在议会会议上就所提意见进行辩论并对预算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议员的投票分别统计以确定各自百分比。投票结果根据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百分比之和确定。如预算草案在12月15日以前未经投票表决,则行政权力机构的草案自行生效并以立法法令形式颁布。预算法中不得列入与预算内容及预算执行无关的规定。经常性支出不得用借债弥补,没有专门用于公共债务还本付息的款项的预算不得通过。议员不得提出设立和增加公共开支的动议。如有为向国家提供收入所必需的税务性法律,应在预算法之前单独投票表决。追加贷款及款项的转账和安排事宜,在议会上以预算法同样方式办理;议会休会期间在常设委员会办理。常设委员会需有三分之二的成员投赞成票,方可作出通过决议。总决算连同审计局的报告,应由共和国总统在执行预算次年议会第二次例行会议期间提交议会。依照对预算规定的手续,总决算应在提交的当次或下一次例行会议上审议、通过或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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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除内部章程规定的情况外,议会的全会公开举行。议长召集议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会议。第一次于7月27日开幕,12月15日闭幕。第二次于4月1日开幕,5月3日闭幕。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或应议会代表法定人数至少三分之二的要求,议会举行特别会议。会议通知书上应确定开幕和闭幕日期。议会特别会议只讨论通知书上的议题。其会期不得超过15天。议会举行例行或特别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议员的一半以上。议会第一次例行会议举行时要有共和国总统出席。议员因不出席会议而使议会不能开会或行使职权时,应由议长强制其出席。需在15天期限内发出三道指令。发第三道指令时,需提请其注意有宣布其名额空缺危险。如出现空缺情况,议长依程序召集候补议员。如在此后15天内仍不出席,议长召集会议举行补额选举。不出席者在此后10年间不得请求担任公职或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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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在行使职能时的表决和发言不对当局和法庭负责。议员自当选至停职一个月后,未经议院或常设委员会事先允许不受起诉和逮捕,但有现行犯罪行为时应于24小时内交议院或常设委员会处理,由其就是否允许剥夺自由和进行审判作出决定。
    议员不得担任国营银行、国营或合营经济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律师、代理人、经理或代表;禁止与行政权力机构交涉办理第三者的私人事务;禁止亲自或通过中间人同公共行政机构签订合同,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议院出现的空缺,由候补候选人依其在各院名单排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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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宪法规定,政党可自由建立并开展活动。所有有投票选举能力的公民都有组织政党和民主参加政党的权利。政党和政党联盟可在任何人民选举中提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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