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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选举制度大事记
时间:2014-09-19 来源:中国人大网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定于当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办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决定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起草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当年3月1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作出了重要改革和完善:扩大了普选的范围,改进选区划分的办法,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酝酿候选人的办法,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权利,明确规定每一个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五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

  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发布,随后,《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部分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这是将差额选举引入党内选举。

  1994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内差额选举进行了规范,规定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差额比例不少于15%,党委常委和纪委常委的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