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周年专题

公民旁听 掀起人大的“盖头”来

时间:2009-10-09 来源:泉州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王虎文
  

  泉州五中政治老师魏志强没有想到,因为对政治参与的热情,自己在无意中创造了一个历史—泉州历史上第一位旁听常委会会议的申请者和被批准者。

  魏老师的机遇源于2003年1月22日泉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民旁听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规定》,而制定这个暂行规定的直接动因则源于一名市人大代表的建议。

  2002年泉州市人代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时任泉州晚报总编辑的施能泉向大会提出“关于在人大工作中加强民主建设的建议”。建议提出,邀请群众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施能泉代表认为,请群众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已在全国一些地方实行,本省已有些县(市、区)积累了经验。此举对于树立人大形象,加强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政务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积极和深远的意义。为此,他建议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将此作为一种制度在本市范围内实行。

  施能泉代表的建议与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想法不谋而合。在此之前,面对人民群众对政治参与热情的不断高涨,市人大常委会也有过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想法,只是因会议场地等方面的原因而暂时搁置。因此,代表建议办理单位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受理建议后,马上向施能泉代表作出答复:“年内将制定公民旁听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规定,试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便紧锣密鼓地开始着手做好公民旁听的准备工作,在参考与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和省内部分城市公民旁听的有关做法及经验后,制定出了《关于公民旁听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规定》(草案),草案对申请旁听者的条件、申请的方法步骤和批准权限、旁听者名额的限制、旁听者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发言座谈等,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其实,草案的制定,在最初的时候还是有不同声音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行公民旁听,关系重大,不可贸然行事,应该在确保会议秩序的前提下,再搞公民旁听;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常委会会议是非常严肃的,对旁听者的要求应该严格,要制定出详细的规定和制度,避免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常委会组成人员最终还是形成了共识,草案在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4次讨论和多次修改完善后,前后经历近1年时间,终于出台。

  首次实行公民旁听,泉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7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常委会办公室在泉州晚报、泉州电视台等当地新闻媒体和“泉州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会议时间、地点和旁听议题,以及公民申请旁听的方法步骤等有关事项。为体现诚意,防止申请过程中出现秕漏,申请电话实行专人接听,确保受理人员随时在岗。

  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公告的发布,引发了泉州公民极大的参与热情,短短几天时间,报名者达30多人。远在德化县赤水镇的80岁的许金凤老奶奶,这位年龄最大、距离最远的申请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凌晨4点多就从家里出发,在女儿的陪伴下,乘车130多公里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填写申请表时,老人家特地要求工作人员注明“身体健康”等字样,以确保自己能被批准参加旁听。离开办公室时她还一再叮嘱工作人员:“一定要让我来开会啊!”

  公民的热情,使得市人大常委会一再调整旁听人数:从最初确定的10人,增加到12人,再扩大到13人。这13位公民中,包括工人、农民、医生、律师、教师、工程师、退休干部,年龄最小的20岁,最大的80岁,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003年4月25日下午,泉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敞开大门,首次接纳了包括魏志强、许金凤等在内的13位普通公民旁听。旁听的议题为“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会后召开的旁听公民座谈会上,参与旁听的公民在发表自己的想法后,就政府工作提出了有关建议。旁听公民普遍认为,会议开得与自己原来想像中的不一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问题一针见血,发言客观实在、很有针对性,批评政府毫不留情。同时对政府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时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祖亮在旁听公民座谈会上表示:“在首次实行公民旁听后,我们将更进一步加快民主建设步伐,进一步广开言路,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便改进工作。”“对于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凡属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会尽量采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督促问题解决。”

  形势的发展正如薛主任所说,在此后的六年多时间里,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多个关系民生的议题,实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并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到座谈会现场,听取群众建议和当场表态答复。

(作者系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信息科工作人员)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