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时间:2006-10-19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6年我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自治条例》颁布实施十九年来,对于保障我州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州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自治条例》的产生是在计划经济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我州的州情和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作为《自治条例》制定依据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重大修改。《自治条例》部分内容己不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变化着的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为确保《自治条例》在全州得以有效的实施,为我州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现行《自治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以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为目标,突出自治特色,力求解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为我州三个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次修改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修改的原则,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原则,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符合甘孜州实际,更好地保障我州的稳定和发展;三是坚持调查研究和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四是坚持以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修改重点的原则。

  三、《修改决定》形成的主要经过

  2001年2月24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州委提出了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请示,同年11月27日,经州委批转,同意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庚即成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修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州、县各部门按照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些公民个人也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们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类整理、综合归纳、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反复推敲。并会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和民委对《自治条例》进行了逐条、逐款、逐句、逐字的修改,形成了修改初稿。2004年州人大常委会换届以后,把修改《自治条例》工作列为人大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和部署该项工作。同年9月中旬,报送省人大民宗委征求意见。省人大民宗委对我州《自治条例》修改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省级相关部门中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并专程来我州指导修改工作。经过多方努力,《自治条例》已十二易其稿。同年12月21日中共甘孜州委常委会议专门听取了汇报,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以甘委(2004)98号作出了批示,同意按法律程序提交审议。自治州人民政府以甘府议案(2005)1号提交州人大常委会,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于2005年3月31日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总则”部分的修改

  对于总则部分,较为重要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修正案从法律上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体现了我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州的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繁荣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第九条)。

  二是为保证行政区划界线的稳定,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预防和减少因区划界线争议引发的各种矛盾,在修正案上增写了一款(第二条第四款)。

  三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逐渐成为我州管理经济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主要方式。第六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四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第七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关于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部分的修改

  为保障自治民族当家作主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必须进一步明确自治民族及州内其他民族在自治州机关内所处的政治地位,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关于对“自治州的民族关系”部分的修改

  我州是以藏族为主的多民族地区。多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各民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了“三个离不开”,结成了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为自治州的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不断增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政策教育,建立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民族关系十分重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四)关于对“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部分的修改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是这次《自治条例》修改的重点。因此,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具体修改了以下内容:

  1、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自治州经济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经济建设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增加了“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内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州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的内容(第二十五条);二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按照省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我州应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格局。第二十六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三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确立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性地位,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新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第三十三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四是我州工业发展的基本框架是大力发展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工业、优势矿产业、中藏药业等产业,引导和支持州内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促进全州民族工业发展。第四十二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为确保我州资源的永续利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古文化遗址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3、如何把我州丰富的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仅靠本州的财力、物力、人力是远远不够。所以,自治州应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支持和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第二十八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4、我州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正在成为我州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的重要途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的规定,并按照西部大开发对民族地区进行特别照顾、扶持的精神,将我州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全额留州,专款使用。为此,增加了一条即第二十九条。

  5、我州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新兴的旅游业正在成为我州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我州财力拮据,按照“先保护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方针,必须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吸引资金和人才,共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增加了一条即第三十条。

  6、实施天保工程后,国家对林木的采伐,林地的管理更加严格,审批权全部收归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由于我州长期以来林区群众依赖木材生产生活是现实需要,短期内仍难以改观。且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工程建设增多,对木材和林地的需求增大,时限要求极高,导致许多工作的不便和困难。同时,我州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还存在与省分成的问题。由于我州自然条件差,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林木恢复周期长,投入大,为了进一步调动护林、造林的积极性,建议省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的规定,对省上在州内所征收20%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能照顾返还给自治州(第三十五条)。

  7、关于“三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返还照顾,根据省政府2003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对三州三费实行先征后返,专款专用”的规定。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8、扶贫是我州今后较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州必须在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大扶贫力度,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早摆脱贫困,逐步实现小康。增加了一条即第三十九条。

  9、畜牧业是我州重点发展的产业。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各项服务体系,巩固和深化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不变,并允许依法进行各种形式的草地流转。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以草定畜,科学放牧,达到草畜平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10、我州地处长江上游,支流众多,是长江主要水源和泥沙的来源地。水土流失面积占全州土地面积的35.7%,面积大,分布广。要实现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绿色屏障的目标,任务艰巨繁重。单靠我州自身的力量必然受到财力、物力的限制,加之我州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抗灾能力弱,靠天吃饭、靠天养畜的局面严重存在,增大投入力度,在政策上、资金上予以倾斜十分必要。同时,水利良性运行机制尚未建立,投资渠道单一,实行取水许可、捕捞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加了一条即第四十一条。

  11、城镇化是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注意保持建筑的民族传统、地域特色。第四十五条 中作了补充和完善。

  12、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和劳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此,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新修改的《宪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增加了二条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五)关于对“自治州的财政管理”部分的修改

  财政收入是自治州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党的民族政策照耀下,经过多年的努力,自治州的财政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自治州的财政仍然比较困难,要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和帮助,增加“造血”功能,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此,我们从三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将《自治条例》原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执行省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可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对所属县的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二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增加了“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长期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三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扩大对企业的扶持,对我州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和州内的实际,第五十六条对原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六)关于对“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部分的修改

  努力发展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是关系到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大事,是立州之本。在教育方面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国家扶持下,自主地发展民族寄宿制小学、民族寄宿制中学及民族中、高等职业学校。二是自治州内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三是根据川委发(2002)3号文件的精神,对进州“汉族干部职工、中高级科技人员、企业家在民族地区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与当地少数民族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的规定,作了变通(第五十九条)。

  在科学、卫生事业方面,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州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坚持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鼓励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积极开展科研活动。第六十二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二是由于我州医疗卫生事业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在广大农牧区尤为突出,要进一步提高全州医疗卫生水平,必须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机制和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鼓励兴办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大力发展现代医学和民族传统医药,强化疫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全州人民健康水平。第六十四条对原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七)关于对“自治州的人才培养和管理”部分的修改

  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吸引和稳定各类专业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市场、就业服务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建设工作,是自治州加快发展的关键,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对本章 各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八)关于对“附则”部分的修改

  《自治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它的贯彻实施,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和办法。为了使《自治条例》能够在自治州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这次修改在原条例上增加了一款“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实施办法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制定颁布若干个配套文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自治条例》的贯彻执行。

  此外,对原《自治条例》的部分条款和个别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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