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毓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省人大民宗委已于2004年9月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4月两次到甘孜州进行了调研;并且多次与甘孜州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及民宗委还专门就《修改决定》关于矿产和林业的几个变通规定与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进行了沟通和协商。2006年3月20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民宗委认为,《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甘孜州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州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甘孜州的州情和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作为《自治条例》制定依据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作了重大修改,对《自治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修改决定》既符合甘孜州的实际,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修改决定》审议后予以批准。
同时,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商的结果,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根据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修改决定》七第三款中的“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为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使条款内容更准确,将《修改决定》二十七中的“计划”改为“规划”;
3、根据与省政府协商的结果,删去《修改决定》三十一第一款中的“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省规划矿区和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种以外可供开采储量规模为中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由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第二款中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4、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战略目标,在《修改决定》三十三第一款最后增加规定“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步伐。”;
5、根据与省政府协商的结果,将《修改决定》三十六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在森林资源开发、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有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在州内计提的育林基金,全部留存自治州专项用于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
6、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在《修改决定》四十第一款开头增加规定:“自治机关推进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7、为了使条款内容更准确,将《修改决定》四十第二款中的“自治机关继续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修改为“自治机关继续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将《修改决定》四十六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对公路交通运输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在国家扶持下,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扩大运输能力。”;
9、鉴于自治条例的报送备案属省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删去《修改决定》七十五中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民宗委对《修改决定》的个别条款的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