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修改意见

时间:2006-10-19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3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3月29日下午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修改决定》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修改决定》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3月29日下午,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修改决定》作如下修改:

  1、为了使条款内容更准确,将《修改决定》四中的“国家的整体利益”修改为“国家利益”;

  2、鉴于《修改决定》十中对“科学发展观”的含义表述不够完整,将《修改决定》十中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修改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3、鉴于甘孜州的藏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较高,将《修改决定》十三第一款中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应当有一定名额。”修改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名额的藏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公民。”;

  4、为了使条款内容更准确,将《修改决定》四十七中的“地域特色”修改为“地域文化特色”。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修改决定》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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