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6-10-19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6日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3年4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实施两年来,在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家立法步伐的加快,《规定》出现了一些局限性:一是作为地方政府规章 层级的《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的相关法律责任将难以落到实处;二是《规定》设定的申请程序过于复杂,不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三是对在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明确管理部门的职权。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行为,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将《规定》修改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于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和巩固良好的城市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经过

  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部署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历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经与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协调后,条例的制定纳入了2005年度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5年4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5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城环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6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城环委提交的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全文刊登于《成都日报》和市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11月1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统一审议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和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12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形成了现提请批准的条例文本。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要做到整体协调,不影响市容市貌,就必须对其设置进行统一规划。为此,《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首先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明确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此基础上,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二)关于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设置户外广告须拥有相应的载体使用权。从维护载体所有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条例》按照“凡有业主均按非公共载体管理,由业主行使所有权;没有业主的,按公共载体管理,由政府实施管理”的原则,把载体划分为公共载体与非公共载体。公共载体使用权必须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协议或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非公共载体所有权人的权益,限制政府部门的权力,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水平。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对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经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户外广告设置过多、过滥,对城市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很大。实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制度,可以把户外广告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有利于查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和巩固良好的城市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条例》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特点,结合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条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与过去高度集权的行政审批不同,《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偏重于形式上的要件审批。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这个前提下,通过竞争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审批部门就应当准许设置户外广告。这样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设置行政许可的要求,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意义。

  (四)关于法律责任。以政府规章 为基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涉及行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中的违法责任方面,增加了相关的具体内容;同时、根据原《规定》实施两年来所遇到的对市容市貌影响最为突出的招牌缺笔少划等问题,从处罚方式个上作了相应调整,总的看,《条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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