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唐 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12月9日,收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06年2月8日,省人大城环资委将《报告》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3月14日,受委员会领导的委派,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又与成都市人大城环资委、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有关领导和同志交换了意见。3月16日,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城环资委员会认为,2003年4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规定》出现了一些局限性:一是作为地方政府规章 层级的《规定》设置的行政许可,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的相关法律责任将难以落到实处;二是《规定》设定的申请程序过于复杂,不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三是对在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明确管理部门的职权。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行为,成都市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将《规定》修改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2005年12月,已将成都市市政公用局撤销。为此,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政公用”字样删去。其他的条文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请批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报告》,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