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0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气象局局长 赵广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经2005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省地域48.5万平方公里,地形地貌复杂,地区气候差异大,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强度大,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70%。由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6%。仅2004年9月2日至6日,我省达州、南充、广安、凉山等12个市州出现的范围大、强度高、持续时间长的区域性暴雨、大暴雨天气过程,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35亿元。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是有效防御气象原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的重要途径。据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9月2—6日暴雨期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成果统计”显示,在“9.3”川东北大暴雨过程中就成功组织了41次地质灾害避让,避免人员伤亡691人和经济损失2391.6万元。
目前,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有效地避让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一是部分市州县政府尚未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没有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缺失。二是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不健全。省政府创立的“五长”会商会议制度,是有效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形式,但部门与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的协作机制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部分领导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不强,对气象灾害预报特别是重大气象灾害警报不敏感,知晓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信息渠道少,以致在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发布后,许多群众不知道或者不重视,结果造成了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另一方面,我省在气象灾害防御上,各地也创造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用法规确定下来有利于推行,有利于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的过程
省气象局于2003年10月成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经过广泛的立法调研,2004年1月形成初稿,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进行了论证,还将初稿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于2004年4月形成《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代拟稿)》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到达州市、广安市、邻水县进行了实地调研,与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四川日报等部门、单位的同志进行了座谈协调。在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并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气象灾害的含义。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灾害的含义作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和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必要对其补充,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低温、寒潮、暴雪、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植物病虫、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职责分工。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气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民政、救灾等部门的职责,各部门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草案第六条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依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民政、救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防御工作”。
(三)关于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利用。气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单位的监测信息,都是由公共财政投入而获得的;为了公共利益,防灾减灾,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实现资源共享。为此,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传送雨情、水情、旱情、森林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监测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上述信息资源做好相关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利用上述信息作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四)关于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的传送工作。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具有突发性特征,往往使人们措手不及。如何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处于险境的群众及时知晓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避让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为此,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等传播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有关传播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地增播或者插播。乡镇人民政府获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预报、警报信息及时通知到村组。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五)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即对气候适应性以及气候环境的影响进行论证,以便为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避免决策失误、预防气象灾害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进一步强化、推进科学决策,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决策的依据。上述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向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以上说明连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