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06-10-19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5年11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历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表决,赞成该草案继续审议。委员们认为,四川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防御的认识,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很有必要。委员们还对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农业委员会将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征求意见;并于10月25日召开座谈会,重点征求了成都、自贡、达州、凉山四个市州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同时,农业委员会还组成立法调研考察组于10月中旬赴广东、海南,学习、借鉴两省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具体作法。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各市州的修改意见以及调研考察的收获,农业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11日,农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议草案及修改稿,形成了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补充了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所列举的内容

  农业委员会根据调研及市州反映的情况,同时结合我省地理和气候特点,将“灰霾”、“冰冻”和“草原火灾”分别纳入了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的范围。

  灰霾是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形成的浑浊天气现象。它对人类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成分中直径小于10微米的气溶胶粒子能直接进入并黏附在呼吸道及肺叶中,诱发呼吸道疾病和传染病;减少辐射,使佝偻病高发;减少日照,增加植物叶面沉降物,降低光合作用,使农作物产量下降。灰霾发生时,能见度恶化,往往使交通受到严重的影响。灰霾的形成主要源于自然排放和人类活动排放的烟、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灰霾已成为一种严重影响区域气候、导致极端气候事件频繁的气象灾害,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农业委员会将其列入气象灾害的范围。

  二、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责任

  部分委员认为,气象灾害防御关系全民、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社会基础性公益工作,因此条例应进一步加大地方各级政府、气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责任。委员们就建设、预报、措施等问题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和建议。农业委员会综合委员们的意见和调研了解的情况,一是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就政府应当建立或安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问题专门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的显著位置建立或安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二是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任务,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获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预报、警报信息及时通知到本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和防御措施

  (一)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同时提高公民对灾害的应对能力,农业委员会在调研的基础上,并参考国务院《地质灾害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草案第十七条 后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即:“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适当的防御措施进行紧急避险。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动员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对不听从指挥的,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二)对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是避免决策失误、预防气象灾害的重要措施。为了使气象主管机构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切实落实这一重要措施,同时考虑到“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建设对气候的适应以及对气候环境的影响,农业委员会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决策的依据。上述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所需的必要资料。”

  (三)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为了确保防雷装置的质量和安全,减少雷电灾害,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应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因此,农业委员会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其他修改意见

  1、在草案第五条第二行“协调机制”后增加“编制预案”。

  2、在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增加“卫生”、“畜牧”两个部门。

  3、将草案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的预测和预评估”;将第(四)项中的“措施”修改为“方案”;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即:“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4、将草案第九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协调。”

  5、在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畜牧”部门,增加“气温”、“风情”、“草原火情”;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上述信息资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相互及时通报预报、警报信息。”

  6、将第五章的标题修改为“预防措施”。

  7、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条件”。

  8、将草案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未按要求及时传送气温、雨情、水情、风情、旱情、森林火情、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监测信息,影响信息资源共享,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 中的“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此外,农业委员会还对草案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审议意见,连同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