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6-10-19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3月28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希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又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2006年3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省级部门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还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文件精神修改了草案部分条文的提法和文字,形成了《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十条 中关于“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规定没有必要,认为立法应以有利于经济发展,减少对发展的束缚为出发点,而且上位法也没有明确要求这类工程和项目必须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这类工程和项目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已有明确规定,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是这一规定的延伸,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时建议删去气象法未作规定的“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应作气象可行性论证和出具论证报告的内容。因此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决策的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关于灾害应急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七条 应考虑当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如何组织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防御灾害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文件精神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适当的防御措施进行避险。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组织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应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协调的提法不妥。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针对客观的自然现象制定的趋利避害的措施和要求,与建设性的专业规划有所不同。其他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因此,法制委员会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部分条文较繁杂,建议对一些条文进行合并删减。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草案第二条 和第三条合并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条,删去了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草案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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