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1月28日上午,第二十四次常委会分组对《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条例的审查意见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同《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的审查意见,也对个别地方提出了修改意见。11月29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了研究,现将对《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委员建议,应根据分工对第四条 部门职责作适当调整,删除“工商”、“新闻出版”,增加海关和检验检疫机关。委员会认为,条例所确定参与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部门,是成都市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符合地方管理和立法权限,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条是否增加新的部门或将原列的部门调整出去,不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中,建议保留本款内容,不作改动。
二、有委员还建议,第二十六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税后提取报酬比例的低限,应从20%提高为25%。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确定的该项报酬比例,是结合成都市实际作出的,对提高奖励标准,上位法没有硬性要求,建议保留此项规定,不作改动。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关于条例的生效日期,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