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通过,现就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新阶段新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科技、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专利事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全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达到7241件、3079件,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均排名第5,比2000年分别增长2.69倍、2.05倍,专利技术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正日益显现。制定条例,推动专利制度建设,发挥专利制度的保护和促进作用,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高科技成都建设的迫切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高科技成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强化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有利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发明创造,形成一批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是强化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高我市科技、经济发展竞争优势的客观要求。

  三是营造良好创业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城市形象的迫切需要。严厉查处各种专利行政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违法犯罪活动,是规范市场秩序和营造良好创业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将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全市专利保护力度,解决专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提高我市引进先进技术和外来投资水平,营造良好创业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形象的客观要求。

  四是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迫切需要。2005年,我市成为全国首批三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之一,创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有序推进。制定条例,出台地方性专利法规,是深化知识产权示范工作,在我市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

  因此,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基础上,针对我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领域内的突出问题进行地方立法,对于优化我市创业创新环境,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本市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2004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市政府规章),对专利保护领域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办法施行后,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作为政府规章,受制定权限所限,其规范力度相对偏弱。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利保护与促进工作力度,2005年上半年市知识产权局开始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05年下半年,市知识产权局在对武汉、济南等城市的专利立法情况进行考察,并重点研究借鉴了北京、上海等地的专利地方性法规后,结合成都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代拟稿)的起草工作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及部分区(市)县意见后,于今年7月上旬召开了企业、高校、院所以及专利事务所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代拟稿进行了论证、修改。8月,市政府法制办、市知识产权局就草案代拟稿征求了国内知识产权界和司法界近20位知名专家意见,同时通过成都市知识产权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再次对草案代拟稿进行了逐条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9月1日,市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草案代拟稿,形成正式的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9月2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常委会会议的一审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10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委员们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未提出实质修改意见。10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最后,经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7日表决通过,形成现提请批准的《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体例

  条例按总则、专利保护、专利促进、法律责任、附则五章 制编排,其中专利保护一章 按照专利违法行为(包括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法律性质、启动程序以及处理方式的区别,进一步划分为四节表述:第一节规定专利保护的一般性内容;第二节专门规定专利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第三节专门规定专利民事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问题;第四节规定几种特殊场合、情形下的专利保护问题。

  (二)关于条例的总体立法思路

  专利领域法律(专利法)、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省上法规(省专利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较为齐全,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我们较大市专利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条例坚持按照下列指导思想进行立法:一是上位法已作系统规定的内容,条例不再重复或采用衔接性归纳表述;二是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且属地方立法权限的,条例予以补充、细化;三是上位法均未涉及,但其他兄弟省市相关法规作出了规定,同时实践证明其制度设计较为科学且我市能够做到的,予以吸收借鉴。

  (三)关于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分四条 依次规定了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专利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专利违法行为的管辖和专利违法行为信息通报问题。借鉴北京市的立法经验,明确规定了专利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行为纪录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加大社会交易安全保障力度。

  2、专利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分四条 依次规定专利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中的立案、调查职权、行政强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配合义务。为了进一步提高查处效率,在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将立案审查期间缩短为七日以内。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执法配合义务。

  3、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分五条 依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前提条件、程序、证据核实手段、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和行政调解问题。

  4、其他专利保护规定。分四条 依次规定专利检索、专利评估、展会专利保护和专利中介机构。我市实践和外地经验证明,及时有效的专利检索对于遏制专利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但考虑到这一义务的设置必然增加经营成本,故条例将其严格限定在政府投资、申请政府奖励或资助以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内,在此之外的其他经济往来、经营活动,条例充分尊重经营者的自主权,未作硬性要求。规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特别审查机制,要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几种特殊情形下,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以促进科学决策,避免国有专利资产的流失或者盲目引进专利技术。鉴于会展经济为本市的重要产业,展会活动较多,客观上需要加强该领域的专利保护,因此条例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经验,授权展会举办者有权检查以专利产品名义参展的产品(技术)的专利证书(专利许可证),并明确了举办者的注意和举报义务。为了监督、规范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促进这一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借鉴上海、宁波等地的经验,规定了中介机构的忠实、诚信、勤勉义务。

  (四)关于专利促进

  我们认为,专利促进的核心目的在于激励发明人(设计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企业转化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地方立法在此问题上,可从“标”、“本”两个方面予以规范、引导和驱动。就前者而言,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各项激励措施、手段,如设置专利奖、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提供无偿公共专利信息服务等等,均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发明创造及其转化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起到专利促进目的。就后者而言,通过立法设置公平、公正的专利权益分配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与员工在专利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从根源上激发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达到专利促进效果。基于这一考虑,条例借鉴北京、宁波、武汉等地的相关立法经验,分下面两个方面对专利促进问题作了规定。

  在专利权益分配机制和企业、员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允许单位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定专利权益的归属。规定了员工的技术秘密保守义务,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正当利益。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提高了专利权授予时的奖金和专利实施后的报酬底限标准。

  在政府激励措施、手段方面,设置了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奖。借鉴北京市的经验,规定了本市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所产生的专利的处理问题,明确将专利取得情况纳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范畴,同时也规定所产生专利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以上说明请连同《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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