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说明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22日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烟草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年创税2000多亿元,为国家财政积累和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利益做出了突出贡献。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成都烟草,自2000年以来实现了连续六年的跨越式发展,行业利税从2000年的10.94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44.36亿元。成都作为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是商品、物流的集散地,也成为了烟草制品违法活动的多发地。仅从2000年至今,我市就查获了各类卷烟违法案件24000余起,违法卷烟380万余条,其中各类假冒卷烟135万余条,如这些违法卷烟全部流入市场,将给国家造成上亿元的税收损失。

  目前,随着成都卷烟市场一些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市在有效打击各类烟草违法行为,维护成都卷烟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同时,也常常遇到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的尴尬局面。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法规的空子,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致使成都地区烟草制品价格不稳定,销量波动大,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且有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阻碍了烟草市场健康、持续发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因此,我们亟需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有成都地方特色的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三、条例的制定经过

  条例的起草工作于2004年8月开始启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烟草专卖局于2005年10月下旬约请了川大法学院、川大经济学院、财大经济学院、市委党校的教授和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专家,召开了专家咨询论证会,经过反复论证、深入调查,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06年初,该条例的制定纳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该年度立法计划。2006年1月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形成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财经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征求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邮政等相关部门以及省烟草专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交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9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统一审议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和立法咨询员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对烟草制品零售行为的管理。成都市卷烟零售点点多面广,零售户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管理难度较大,对维持烟草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阻碍。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者的经营行为,条例规定零售者必须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同时,要求其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吸烟与健康”的问题,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二)、对烟草制品促销和烟草广告的管理。随着现代商业和现代营销方式的发展,烟草制品的促销活动越来越多。针对外地厂家和外国烟草公司在成都市场上进行卷烟促销的无序局面,为建立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遏制卷烟市场的恶性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对开展烟草制品促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在严格控制烟草广告发布的问题上,按照我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关于逐步取消和杜绝烟草广告的规定,条例规定了不得出现烟草广告的媒体和公共场所。

  (三)、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发放量最大的一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因此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对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维护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至关重要。条例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出发,对优抚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人员申办许可证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时,对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根据其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经营资金。

  (四)、关于收购问题。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成都市每年都会查获相当数量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从事零售业务以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案件,涉案的真品卷烟数量庞大、品种繁多。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仅仅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其罚款的数额远不及其从事违法活动所获得的利润,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而且随着退还给相对人的非法渠道卷烟有可能再次进入市场,卷烟体外循环现象必将会加重,从而扰乱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只有加大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切实保证卷烟市场的净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对违法收购烟叶、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的处罚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分别作出了对违法的烟草制品按其市场批发价格的70%予以收购的规定。

  (五)、关于监督检查。为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做到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条例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奖励的规定。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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