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11月28日上午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同意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时,有委员建议按照公安部的提法,将原规定中关于“道路交通协管队”改为“文明交通劝导队”。对此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个表述更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因此建议把本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道路交通协管队”改为“文明交通劝导队”,并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