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案)》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10日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7年11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8年6月1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15日起施行。条例生效施行8年来,对于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曾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市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客观需要对条例的一些规范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同时,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与其后出台的国家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道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相适应。因此,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使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全必要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法规名称
原法规名称为“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按照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市法规分“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三种。鉴于本法规调整规范事项较为单一的,条文、篇幅较少,应采用“规定”为宜。因此,本次修订将本法规名称修改为“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同时为避免新法规施行后与原法规混淆,在规定实施日期后增加了原条例废止的规定。
(二)关于取消自行车办证登记
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按照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办理自行车牌照办证登记,涉及原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和第十条。因此,本次修订对这些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减。
(三)关于人力车、畜力车的禁入范围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人力车、畜力车的禁入范围为二环路以内。考虑到当前我市城区建设的发展现状,本次修订将人力车、畜力车的禁止通行范围扩大到了三环路。
(四)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取代自行车成为我市市民的主要出行代步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市交通管理的一大重点。而原条例在非机动车范围界定上,未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包括之内,致使执法实践中常出现因相对人理解偏差而曲解法规的误会。鉴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为便于管理相对人理解,本次修订特别重申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适用本法规规定。
(五)关于处罚标准
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标准由10元以下,调整为5元以上30元以下;同时删去了原条例中省道法实施办法已作定额罚款规定的对应处罚内容。
(六)其他修改内容
此外,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罚没财物的处理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笼统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关于解释权的行使规定,国家相关法律和本市其他专业法规均有全面系统规定,按照近年来我市地方立法经验,此类内容一般都未作重复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删去了这几条;此外,还对原条例中的一些援引法律、法规名称和个别不规范表述作了修改;同时,鉴于修订后法规条文、篇幅较少,新规定不再设章。
三、修订经过
原条例的修改列入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今年初,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便着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对照国家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道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原条例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2006年6月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并于8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8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最后经当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了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