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修订案)》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8月10日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8月19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后公布施行。办法生效施行10年来,对于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办法中的一些规范内容与当前社会现实实际不相适宜,可操作性不强。尤为重要的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其后出台的国家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2004年修改后的《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相适应。因此,按照中央提出的“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针,对办法中的部分不适应社会现实和上位法要求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全必要的。

  二、主要修订内容

  鉴于目前国家正在酝酿调整我国户籍制度,不确定因素较多,对办法进行全面系统修改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本次修订在指导思想上侧重解决该办法与上位法的协调一致问题,同时也对一些与当前社会实际严重不相符合的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法规名称

  原法规名称“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对象采用“外来人口”,其目的在于相对“暂住人口”而言,外延更广,可涵盖外地来蓉却无固定居住场所的流动人口,如流浪乞讨人员。鉴于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这类人员的救助问题已作了规定,本次修改将法规调整对象的称谓修改为“暂住人口”,使之同成都市“和谐包容”的城市精神相吻合,并同国家、省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表述一致。此外,按照2001年制定的我市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规定,法规调整规范事项较为单一的,称“规定”。因此,本次修订将本法规名称修改为“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同时为避免新法规施行后与原法规混淆,在规定实施日期后增加了原办法废止的规定。

  (二)关于取消《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问题

  原办法设置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规定了出租房屋的应事先向公安机关申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了出租房屋登记核准项目。我市自2003年7月1日起,停办了《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服务费一并取消。因此本次修订对办法中涉及此项内容的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五条第(四)、(六)项和第二十六条 作了修改或删除。

  (三)关于暂住登记的最低期限要求问题

  原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外来人口暂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现实中,这一规定操作性不强;且与修改后的《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相一致(省上规定城市为5日,乡镇为7日),为同省上法规相适应并体现城乡一体化的立法精神,本次修订将暂住登记的最低居住期限要求修改为7日。

  (四)关于取消收容遣送的问题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为同其相适应,本次修订删去了原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收容、管理和遣送规定,将其修改为,按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履行告知、引导和护送义务。

  (五)其他修改内容

  此外,原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罚没财物的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关于解释权的行使规定,国家相关法律和本市其他专业法规均有全面系统规定,按照近年来我市地方立法经验,此类内容一般都未作重复规定。因此,本次修订也删去了这三条。此外,还对原办法中的一些不规范表述作了修改。

  三、修订经过

  原办法的修改列入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今年初,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便着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对照国家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原办法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2006年6月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并于8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8月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最后经当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了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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