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若干规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1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向 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若干规定》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监督法》颁布之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于1998年10月17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6月1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法律监督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条例》和《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在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由于《监督法》对司法案件监督工作未作规定,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和《若干规定》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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