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1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渝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作如下说明。

  最近,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来函提出:“目前,在省政府登记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转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使用主体和性质均不发生改变。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仅对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进行登记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的审批机关没有作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认为:“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颁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时,应由登记机关即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无不妥,请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对此作出立法解释。”

  收到省人民政府来函后,我们会同省人大农业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研究,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成都市国土局和温江区国土局、郫县国土局进行了座谈;对我省近几年来申请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权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经了解,省人民政府从1999年至2006年5月已审批了由省人民政府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共104件,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件;省属企业62件;中央在川单位22件。由于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这种状况还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二、2006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2006年114号〕,该通知规定:“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在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全国大部分省、市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登记管理作出的。而我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一直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难以适用国土资源部的这一文件,加之我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对该问题又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省人民政府行使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的审批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省国土资源厅从2006年5月至今已停止受理该项审批申请,已经受理的36件未作审批。

  三、2006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4号),意见就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主要精神是维护中央单位的用地权益,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并收回了部分以前委托给北京市政府管理中央单位在京用地的管理权限。意见规定:“中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等,需经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的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土地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颁证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的精神,采用立法解释的方式对此加以明确,有利于完善现行管理制度,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11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法工委提出的有关意见的请示,同意对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问题作出立法解释。现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的工作程序,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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