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对主任会议提出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006年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该解释超出了原法规规定的范围,解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解释的内容是当初立法时未曾出现,随着我国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参照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明确,是符合立法法精神的。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与出让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协议出让的批准权在市、县人民政府,草案的内容与该文件规定是否有抵触。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作为地方立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此问题没有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确定的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仍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审核是符合法理和我省土地管理实际的。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先制定进行立法解释的程序规定,再进行相应的立法解释。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立法解释是立法工作的一部分,本次解释是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我省地方立法程序进行,是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的。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的最后增加一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是适当的,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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