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1月28日上午,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们审议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8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委员建议草案名称不作修改,仍为“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此次修正取消原名称中的“管理”二字,一是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的名称一致;二是既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又能体现我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宗教事务由其自身民主管理。因此,名称“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是合适的。
二、有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应增加“录制音乐制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的依据是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五条,同时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办法》已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不作修改为宜。
三、有委员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大多设在风景名胜区内,草案应当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和开展宗教生活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修改为:“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恢复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五、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第二十六条 不作修改,予以保留。
六、有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应对冒充宗教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国务院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可不作重复规定。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部分条文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修改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