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1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 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征求了相关省级部门的意见。11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省级有关部门回馈的修改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成立宗教团体的行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中未设定行政许可,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网络上的宗教活动很普及,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对网络上的宗教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网上内容的管理,国务院条例中未作规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这方面的管理已有严格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涵盖相关的管理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正案草案对该内容可不作规定。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条例,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一条中增加“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四、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中,第(一)、(三)项国务院条例未作规定,而第(二)项在国务院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为“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一)、(三)项,将其修改为:“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部分条文文字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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