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档案局局长 李仕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草案起草经过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保护和用好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政务公开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省档案局于2005年6月向省政府报送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代拟稿)。
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向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调查研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17日报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修改的必要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12月颁布实施以来,对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档案法规体系,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年来,档案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职能加速转变,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出现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社区和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等等,而国家档案管理机构自上而下地实行局、馆合一,领导体制和工作任务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我们应当根据变化的情况,在法律上做出相应的规定。此外,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修订并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机构的职责,规范了档案管理,细化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和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罚款额度。《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与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存在不一致。上海、北京、湖北、浙江、湖南等18个省市(包括4个副省级城市)已经修改了本省(市)的档案地方性法规。另外,南京、福建、深圳、江西、贵州、济南、哈尔滨、珠海、宁夏等地于2000年后制定发布了档案地方法规,他们的实践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因此,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促进我省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予以规范。这些组织产生的档案涉及面非常广,加强对这些组织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关于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近年来,我省各级档案部门本着“存史、育人、资政、为民”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重大活动多是主办单位从一些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临时机构具体组织承办的,活动结束后临时机构即予撤销,因此,常常出现重大活动档案无人整理归档,造成珍贵档案大量流失的现象。如2004年四川省为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举行了许多重大活动,但这些活动的档案无一部门主动收集归档;法国总统希拉克访问成都,是四川省和成都市的大事,他在成都的一系列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至今零散存于有关部门。致使类似的重大活动没有完整统一的档案以备查证。因此,传统的坐等移交的档案管理模式难以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档案的形成阶段即应加强收集和管理。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在借鉴外省做法的基础上,我省一些地方已经加强了对这类档案的管理工作,以政府的名义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故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组织承办的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或者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将规范整理的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关于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机构问题。“十一·五”规划要求“推进政务公开”。上海、广州、成都、湖北等省、市已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条例,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将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制政府、服务政府的必然趋势。建立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有效途径。全国许多综合档案馆已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场所,到目前为止,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已在全省综合档案馆建立现行文件服务中心137个。在综合档案馆建立政府公开信息服务机构,可节约大量人力、财力,方便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为了协助政府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草案在第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国家综合档案馆。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综合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同时,草案第九条对相关单位增加了义务性规定:“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便于公众查阅。”
(四)关于档案馆开展社会教育工作。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资料是向公众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良好素材。国家档案局在“十·五”规划中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馆要利用档案资源优势,将档案馆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从实际情况看,全省已有36个综合档案馆被当地党委、政府批准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待观众80余万人次,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教育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档案馆的社会教育功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草案第八条规定“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