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9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明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档案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记录,保护和利用好档案资源,对于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及时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对委员们就《办法(修订草案)》提出的一些具体意见,省人大内司委作了认真研究,并进一步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大的意见。目前的《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充分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并借鉴了有关省市的立法经验,已经9月8日省人大内司委第38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将《办法(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档案,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与安全,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并将此调整为《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2、删去《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二十三条。

  3、将《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 和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并将此调整为《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4、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建立相互联通的档案信息网络,档案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将此调整为《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5、对《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作了较大的修改调整,分别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数额给予处罚”,并分别调整为《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还对《办法(修订草案)》作了较多的文字修订。

  以上意见连同《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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