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的修改说明

时间:2007-02-26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8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罚款数额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第(四)项对事故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下限应提高。鉴于该条罚款数额的设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务院正在制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内容,同时,考虑了事故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的,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的规定是适当的,建议不作修改。(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十八条)

  二、其他条文修改情况

  1、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

  2、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中的“定期排查公共安全设施事故隐患”修改为“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事故隐患”。(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3、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条中的“新闻媒体”修改为“单位”。(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九条)

  4、将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单列为一款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5、将草案修改稿的八十一条修改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优先予以保障”。(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十一条)

  6、在草案修改稿第八十四条中的“社会团体”前增加“人民团体”。(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十四条)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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