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子寿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0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现将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全体会议通过议程后,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李重庵、乔晓阳分别作的关于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等三个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经过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对于上述三个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分别听取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周坤仁分别作的关于物权法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草案经过五次审议修改,已日趋成熟,本次会议将对其进行第六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根据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意见,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通过实施两年多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部法律在监督检查权方面,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没有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是否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为了使银行业监管机构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有必要通过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根据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则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使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有必要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部分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予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阿富汗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阿塞拜疆引渡条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分别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从2005年开始,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报告了专项整改活动的有关情况。
肖扬说,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司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初步成效,表现在:规范立案行为,畅通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讼请求的渠道;规范审判行为,解决少数案件特别是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规范执行行为,缓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规范再审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申请再审难问题;加强司法管理,建立法院内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针对依然存在的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等问题,肖扬报告了将进一步采取的五项措施: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着力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法院改革,继续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各项配套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物质支持;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专项整改活动中主要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深入查摆整改,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执法规范体系;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完善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为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依然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的主要问题,贾春旺报告了下一步要着重抓好的六项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打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构建系统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狠抓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切实把执法活动纳入规范化轨道;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为规范执法提供保障;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会议还分别听取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作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巴西、乌拉圭、智利及拉美议会情况的书面报告。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富汗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塞拜疆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6人。
会议表决决定,任命徐荣凯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智权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总体上给予肯定。大家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体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了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大家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已经基本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在本次会议上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请法律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以提请12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说,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将对防范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加强反腐败斗争,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发挥积极作用。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取消了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维护了法制统一,对于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赋予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陆路通关压力,适应内地与香港之间交通运输和便利通关的客观要求,促进两地人员交流和经贸往来,推动两地经济发展,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经过两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最后强调,一年多来全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二是从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三是坚持边整边改,务求取得实效;四是重视制度建设,着眼建立长效机制;五是注重开门整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他同时指出,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制度落实,坚持公开公平,强化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把专项整改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吴邦国还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闭幕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二十三次法制讲座,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刘剑文讲授了《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