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省十届人大代表吴洪川采取逮捕措施的报告(书面)

时间:2006-10-2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送来《关于提请许可对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吴洪川涉嫌受贿犯罪采取逮捕措施的报告》。报告称,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委的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2月22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四川投资集团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总经理吴洪川(副厅级)立案侦查。经查:吴洪川在2003年担任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江油电站燃煤发电有限公司招投标过程中,多次收受成都通力集团文表仪、华能宜兴实业有限公司裴国平等人贿赂120万元人民币,为其企业中标提供帮助。吴洪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吴洪川采取逮捕措施。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刑事审判,或者实行逮捕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关机关应事先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书面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许可。在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并由主任会议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规定,2006年4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六十八次会议讨论决定,许可对吴洪川实行逮捕。

  特此报告。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06年5月21日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