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公园条例》的修改意见

时间:2006-10-2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月23日下午,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成都市公园条例〉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省人大城环资委关于《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有的委员对《报告》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24日下午,城环资委召开委员会议对上述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与成都市人大城环资委交换了意见,现将修改的建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有委员提出,建议删去第二条中“防灾避险功能”问题。因国家建设部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二、有委员提出,增写公园用地规模应由人大批准、公园应当透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文和对公园应当实行免费开放等问题。城环资委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对《报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议保留原条文。

  三、采纳三处修改意见:

  1、将第八条第三款最后一句修改为:“其方案应事先向社会公示,并组织听证”。

  2、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有第(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有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

  3、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前款第(三)至(九)项行为之一的,”修改为:“有前款第(四)、(五)、(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

  《报告》的全部条款,在其合法性上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该条例通过后,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建议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报告》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