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凌时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4日,收到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公园条例〉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4月17日,省人大城环资委将《报告》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各方面意见后,5月9日,受委员会领导的委派,省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又与成都市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成都市林业和园林局交换了意见。5月17日,省人大城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城环资委员会认为,根据目前成都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成都市公园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个《条例》共设置五章四十八条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成都市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批准〈成都市公园条例〉的报告》,请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