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006年5月24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危险货物的运输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明确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物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的城镇和市区。必须经过这些地区的,应事先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报,并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加强对运输危险物品的管理非常重要,但鉴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此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建议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二、关于超载运输问题
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客货运输中超载情况严重,造成道路损坏和交通安全事故问题突出,条例应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超载运输的处罚属于道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对超载运输的处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不宜再重复规定。
三、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法律责任中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内容太笼统,建议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逐项列举了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同时,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因此,建议在条例中不再逐一列举。
四、其他条文修改情况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部分条文作了如下修改:
1、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
2、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修改为:“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缴纳规费。”
3、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调整为第五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整为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