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3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 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第二十次会议已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又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召开了省级相关部门座谈会,并分别到成都市、泸州市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2006年5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部门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外挂车辆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外挂车辆(即挂外省籍牌照,实际上常驻本省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车辆)的有关规定应慎重。据有关部门反映,外挂车辆问题在我省十分突出。一些地方低价吸引外地车甚至在外地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车辆挂靠经营,不仅造成与驻在地车辆的不公平竞争和税费流失,而且形成注册地、驻在地管理上的真空,留下安全隐患。目前,浙江、湖北、吉林等省的道路运输管理地方性法规都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同时,增加了要求外挂车辆到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内容,以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二、关于非机动车客货运输经营权问题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非机动车客货运输经营权许可不应该收费和有偿转让。目前,四川绝大多数市、县非机动车客运输经营权均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也有个别地方取消了非机动车的客运运输。国家现阶段对非机动车客货运输经营权许可没有明确规定,但非机动车客货运输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其经营权也是一种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公共资源,如果采用行政许可审批制,有可能产生已在部分地方出现过的暗箱操作、黑市交易,弱势群体无法受益的现象。鉴于省内各地非机动车客货运输经营权管理的情况差异较大,难以在条例中作出统一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三条)。
三、关于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问题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动态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已安装了动态行驶记录仪,费用采取各级交通部门补助和车主共担的形式。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发文(川府办发电〔2004〕8号、川府发电〔2005〕15号),要求在一些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实时动态监控系统,作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这一作法已作为科技兴安、科学管理的经验在全国推广。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一些重要车辆的行驶安全,使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是必要的,建议保留草案二审稿的有关内容。同时,规定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四、关于客运线路经营期限问题
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线路的经营权期限为4年到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期限届满,经重新申请,可以延续该经营许可。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对该条作了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四川省地方立法技术规定》,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有关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对处罚种类和幅度相近的条款进行了归并,删除了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部分内容。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