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渝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宪法笫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笫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笫69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法定职权,是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体现。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共四川省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成效,积累了经验。但一直未能将其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省人大代表就此多次提出议案或建议,希望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地方国家机关重大事项的决定内容、方式和程序。这对于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重大事项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指导思想和起草过程
根据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要求,我们于2005年2月成立了规定(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室等方面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立法实际工作者、人大理论研究工作者等8人组成。
立法的指导思想:一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今年9号文件为指导,着眼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使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更好地履行职能;二是在省委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认真总结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使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关系,正确处理省委决策和人大依法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四是借鉴和汲取兄弟省(区、市)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力图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起草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多次开展调研,力求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规律性;反复征求意见,以集思广益,增强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草案讨论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先后到成都、达州、泸州等市,征求市、区(县)人大的意见。7月底,又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并在8月下旬召开的全省人大法制工作联系会上开展专题讨论。10月27日,常委会党组听取了规定(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决定报送省委审查。11月11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规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适用范围
该法规适用范围是起草时讨论的重点之一。由于重大事项具有随时间、地点、数量以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不断变化的特点,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考虑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客观条件和具体情况各不相同,难以在一部法规中规定完善和周全。因此,规定(草案)把适用范围确定为省本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使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有章可循,规定(草案)规定,市、州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
四、关于重大事项的分类和范围
重大事项的分类和范围是制定该法规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在研究分类和范围问题时,我们综合考虑了重大事项的性质、来源、数量、处理方式和提出形式等多种因素。在立法技术上,对事项采取概括+列举+兜低的方式表述。规定(草案)将重大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8项。一类是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8项。这两类事项都与贯彻实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密切相关。
五、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规定(草案)采用了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的写法,对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作出规定,即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有关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并经主任会议同意的,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规定(草案)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在拟订草案时,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可以事先听取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意见。讨论中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会后由有关国家机关进一步组织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对议案或者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六、关于法律责任
在规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对本法规是否规定法律责任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我们认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属于宪法性权力,不规定法律责任为宜。
规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