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文化厅副厅长 徐荣旋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局长 徐荣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向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文物是历史文明的载体,是绝对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我省是文物大省,丰富的文物资源不仅是民族优秀文化的象征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中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文物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982年11月6日颁布以来,对于提高我省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2年11月1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已被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文物保护法》所替代。同时,在新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后,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新的《文物保护法》对原《文物保护法》作了全面的修订,其条文由原来的33条增至80条。为保持法制统一,需要对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我省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3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000余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7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6座,省级历史文化村镇21座;馆藏文物130余万件,有国家级、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39处;有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93处(含民办博物馆);有世界遗产4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众多,文物分布点多面广,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另外,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许多需要从法制层面上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文物保护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起草、调研过程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管理办法》的修订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按照立法工作要求,2004年伊始,省文化厅、省文物管理局即着手这项重要的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之后,又多次在文物系统内外反复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还借鉴、参考了兄弟省、市已颁布施行的办法、条例,七易其稿,于2005年3月将初稿正式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旅游、宗教等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对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最终形成了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已经省政府2005年9月19日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草案》的内容设计原则
《草案》按照上位法已作具体规定的,不重复表述;上位法作原则规定的,地方作具体规定;上位法未作规定的,根据需要,地方作相应的规定。根据我省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文物保护的基本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范、文物考古发掘规范、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规范、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个单独的行政部门的力量难以切实有效地实施文物保护工作。针对文物行政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草案》第三条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为了使这项规定落到实处,《草案》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如《草案》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建立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等。
3、关于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在加快城市更新改造和城镇化进程、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形势下,如何正确的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前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是保护文物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对地下尚未发掘的文物实施保护。因此,草案第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报请考古调查、勘探。同时,对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在时间上作了一些要求。对于考古调查、勘探工程,草案规定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则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4、关于文物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办理上述各类案件,需要进行文物鉴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我省目前经国家文物局和省编委批准的鉴定机构只有“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在省编委《关于成立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的批复》中规定:“该鉴定站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文物出境鉴定、涉案鉴定和拍卖鉴定。”此外,《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因此,《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涉案文物、拍卖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