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情况报告(书面)

时间:2006-12-07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6年7月25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工作(试点)的情况报告》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针对视察(试点)所反映的检察官在公诉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省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与成都市两级检察院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接受人大代表视察的出庭公诉案件进行了逐案排查,既认真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又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改进出庭公诉工作的措施。现将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改

  全省检察机关以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活动(试点)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出庭公诉工作的专项整改,认真查摆执法思想、执法能力、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教育和改进工作,努力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诉工作

  针对人大代表视察庭审活动反映出的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规范公诉工作的意见》,对公诉执法主体、公诉案件办案流程、公诉案件证据的审查、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制作、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审批、诉讼监督、协调案件特别备案、扣押款物的管理、公诉一体化机制建设等九项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基本涵盖了公诉工作的主要方面。该《意见》还就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解决公诉部门人少案多、装备落后等突出问题提出相关要求。

  省检察院还针对公诉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下发了以下专门规定:(1)《四川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应当坚决予以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重新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发现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主要方法,以及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程序和相关责任人员及其责任。同时对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程序和措施。

  (2)《四川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办理该类案件的公诉执法主体、办案程序和证据标准较其他案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在公诉执法主体上规定该类案件应由主诉检察官或检察员承办,禁止不具备主诉检察官资格的助理检察员独立承办案件,严禁书记员承办案件;在程序上规定该类案件应由两名办案人员分别从控辩角度交叉审查;在证据上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主要证人时全程使用录音、录像记录取证全过程固定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要逐一核实、查证。

  (3)《四川省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规定了不起诉工作的原则、不起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以及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明确规定了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审批程序,以及不起诉决定的执行、申诉、复查、复议、复核程序,有效地防止了利用不起诉办人情案、台阶案、糊涂案和利益案。

  同时,我们已修订并即将下发《四川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规程(试行)》,对公诉案件审查、出庭进行流程式规范化管理。

  三、进一步严明出庭公诉纪律

  省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出庭纪律的通知》,制定了公诉人员出庭公诉的“六个严禁、六个必须”,即严禁出庭前喝酒、严禁出庭迟到或者缺席、严禁无故退庭、严禁庭审中使用移动电话或传呼、严禁使用不文明或者人身攻击语言、严禁不依规定擅自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必须做好庭前准备、必须着装规范,形象举止得体、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必须使用规范性语言、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必须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同时对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和出席法庭制定了详细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某公诉人出庭迟到的问题发生后,成都市院和金牛区院除责令该公诉人作出检讨,扣发办案目标奖,并全市通报批评外,还硬性规定公诉人必须在法院开庭审理20分钟之前到达法庭。

  四、进一步加强公诉能力建设

  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整合公诉队伍,配齐配强公诉办案力量。省检察院已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遴选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优秀公诉人充实省院公诉队伍。针对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存在的指控论证犯罪能力、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控庭能力及辩理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全省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公诉专门技能培训和公诉岗位练兵活动。省检察院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评选“优秀公诉庭”活动,2006年下半年将组织开展“优秀公诉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评选活动。

  五、加强监督管理,逗硬落实制度

  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各项办案制度和纪律规定,起好表率作用,切实加强对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敢管理、不敢“逗硬”的领导作了及时调整或撤换,促进了公诉人遵守出庭纪律、做好出庭公诉工作的自觉性。对违反出庭办案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追究具体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上级院公诉部门加强了对下指导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项检查并通报情况,督促各地自觉地执行法律和办案规定。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增强制度执行力,及时纠正和解决出庭公诉中的不规范行为,不断提高出庭公诉质量。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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