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9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学玖同志在担任中共绵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其后又同意由他人顶替承担责任,其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经中共四川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黄学玖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人大依法罢免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的规定,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一次会议研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罢免黄学玖同志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请予审议。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06年7月20日